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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2025-2027年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最高奖励5千万元
来源:浏览量:62时间:2024-12-11

12月5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联合修订印发了《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2019年5月11日起实施,实施期已满5年。

  《奖励办法》针对“奖励范围与标准”指出:明确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奖励、支农支小再贷款奖励、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资业务奖励、金融市场创新业务奖励、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共5大类奖励政策的奖励范围、标准。本办法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业务的奖励对象是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

  浙财金〔2024〕4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宁波不发),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财金协同政策效用,助力金融强省建设,加快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们修订了《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财金政策协同,优化投向结构,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分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奖励、支农支小再贷款奖励、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资业务奖励、金融市场创新业务奖励及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其中,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资业务奖励包括金融机构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奖励、普惠养老再贷款奖励、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融资奖励等。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办法所称支农支小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本办法所称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以下简称碳减排贷款),而对其提供的低成本资金。

  本办法所称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而对其提供的再贷款资金支持。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制造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领域的贷款,主要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大类。数据口径按照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市场创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债券、货币、票据、黄金、衍生品及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市场相关业务,为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和投资服务,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是指按照《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金管〔2024〕5号)明确的重点领域开展的支持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浙江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确定奖励政策支持方向,配合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视情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根据职责范围,会同省财政厅明确奖励条件、标准及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落实奖励政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奖励范围与标准

  (三)本办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农支小再贷款、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资业务和金融市场创新业务的奖励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浙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我省地方法人银行。

  本办法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业务的奖励对象是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四)对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起息日为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科创票据、乡村振兴票据、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融资工具等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给予。

  根据《浙江省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评价规则》,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评价为A、B档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1.3倍、1倍给予奖励;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评价为C档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2.多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承销份额比例进行分别奖励。

  3.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

  4.金融机构应规范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对金融机构发生干扰债券发行定价、低价包销、承销费不足覆盖运营成本等行为,相关项目不得申报财政奖励;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金融机构当年奖励资格。

  5.金融机构应加强主承销项目存续期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兑付债务。对所承销的项目出现未按期兑付的,扣除该项目财政奖励金额;不积极配合开展债券违约处理的,取消金融机构当年奖励资格。

  (五)对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对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部分,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0.5%的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六)对金融机构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按不超过使用政策资金发放贷款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七)对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高技术制造业贷款,按年末贷款余额新增金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0.5%)进行奖励。

  (八)金融市场业务创新奖励范围包括:

  1.对金融机构承办柜台债券业务的,按其年度累计交易量排名次序前8名的机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2.对金融机构积极投资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新增投资额排名次序前8名的机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3.对金融机构其他金融市场业务创新,经人行浙江省分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九)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支持我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2025-2027年每年按照不超过投放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资金申报与审核拨付

  (十)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农支小再贷款、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资业务和金融市场创新业务奖励资金申报,在浙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以法人金融机构为单位,其他在浙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所涉及业务相关情况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1.杭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浙一级分支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行浙江省分行提出申请,人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审核。

  2.非杭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浙一级分支机构,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人民银行会同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连同金融机构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人行浙江省分行,人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十一)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奖励由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租赁公司申报奖励的,应统计核实本机构上年度所涉及业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奖励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4。租赁公司申报奖励资金应提交申报正式文件、奖励资金申请表以及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以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十四)促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纳入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部门预算。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根据奖励资金文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申报机构。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五)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应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优化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配合开展财政抽评,落实绩效评价意见等绩效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收到奖励资金的机构应加强资金规范使用,在3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送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抄送省财政厅。

  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工作,督促奖励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十七)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所称“我省”“在浙”范围不包含宁波。

  (十九)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及比例,由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金融政策具体变化作适当调整。

  (二十)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奖励实施细则由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制定

  (二十一)本办法实施期限3年。到期后由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对奖励政策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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