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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例看基础合同变更对保理人效力的认定
来源:浏览量:75时间:2024-11-13

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是基础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的内容决定了保理业务的各项要素,包括额度、期限、债务人等。实际业务中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时有发生,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对保理人的效力如何,笔者查阅了最高院的相关判例,下面从最高院判例分析基础合同变更对保理人如何产生效力,并提出保理人的应对策略。

  (2022)最高法民终284号判决结果:【《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该条规定可知,基础合同变动是否对保理人产生影响有时间节点,即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时间。在保理合同生效后,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但因让与通知尚未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即便让与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导致保理人利益受损,但该行为发生效力,保理人所取得的应收账款权利内容相应发生变动。依上所述,即使1012合同及载有付款条件的三方协议与926合同不符,亦应认定为对926合同的变更,因其变更在普天信息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故对保理人发生效力,普天信息公司可以以此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华融湖北分公司无权基于案涉保理合同及受让应收账款请求普天信息公司付款。普天信息公司不是保理合同当事人,不具有主动告知建行钢城支行基础合同变更的合同及法律义务。】

  根据最高院判决结果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理人在实际开展保理业务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接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时间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时间是基础合同变动是否对保理人产生影响的时间节点,即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发生在债务人接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之前,则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发生在债务人接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之后且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务人没有通知保理人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义务

  基础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保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理人,由于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发生变更,保理人以债务人未通知基础交易合同变更为由主张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院不予支持。

  三、保理人应对策略

  (一)确保基础交易合同完整。在开展保理业务前,审查基础交易合同时,需确认基础交易合同是否发生变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应确保债权人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完整。

  (二)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权人和保理人签订的保理合同生效后,应立即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取得通知回执。通知内容增加债务人对收到通知前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履行告知义务,一般由债权人和保理人同时通知,如果由债权人单方通知,保理人应跟进债权人通知时间并取得通知回执。

  (三)保理合同中增加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及违约责任。特别是暗保理业务由于不通知债务人,即保理业务发生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会对保理人发生效力,且债务人没有通知保理人基础交易合同发生变更的义务。为保障保理人的利益,暗保理一般为有追索权保理,且应在保理合同中增加债权人对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及基础交易合同变更后损害保理人利益的违约责任。

  (四)签订三方协议确保债务人还款义务的履行。由于基础合同变更的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确定,基础合同还有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而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是基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则保理人为锁定债务人作为还款人,建议和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由债务人作为三方协议的当事人对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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