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首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保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其本质是应收账款综合服务机构,其基本功能包括融资功能和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功能。
结合近期监管精神,中诺认为商业保理本质是应收账款综合管理及服务机构,其作用的发挥不应局限于融资,甚至融资功能只是其综合功能的极小部分。根据商业保理的定位不同,我们将商业保理业务分为:融资型保理、服务型保理及综合型保理三大模式。
融资型保理是指以提供资金融通为主的保理业务,即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应收账款持有人提供融资。我们认为,相比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而言,商业保理在提供融资方面,并不具备单纯的资金规模和价格优势,在客户选择上,商业保理公司不可避免的进行客户能级下沉。基于此,除具有资金优势的部分商业保理公司外,我们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在资金供给方面,应当形成与传统机构的差异化优势,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互动局面。
服务型保理是指以提供应收账款资产为主的商业保理业务,主要通过平台化、再保理等模式实现。在开展服务型保理业务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应收账款管理、数字金融平台运营、供应链上下游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包括综合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综合型保理兼融资型保理和服务型保理特征,在业务过程中以提供服务为主,以短期资金过渡方式为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嗣后将应收账款再进行出售。综合型保理多以资产证券化、再保理等形式出现。
随着未来商业保理监管细则的落地,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要求或将持续提升,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健康发展的良机,行业形象也将被重塑,行业定位将回归初心,我们认为未来服务型保理和综合型保理将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商业保理发展方面,综合服务化将成为商业保理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是,服务内容的综合化。商业保理要全面发挥融资及非融资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综合供应链金融服务,而非单纯的融资服务,持续深化与产业的联系连接,做实自身产融服务的身份。二是,服务手段的综合化。数字化将牵引商业保理服务手段持续升级,以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平台为基础,叠加征信对接、中登直连,持续升级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数智化供应链金融服务。三是,服务价值的综合化。保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兼具产业思维和金融思维,做到“比金融懂产业、比产业懂金融”,不断提升自身服务价值,提升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生态位,方能基业长青。
未来已来,中诺作为国内少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登网直连的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以“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运营”持续助力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我们认为,商业保理公司不能把自己当做金融机构,盲目开展放贷业务,商业保理公司要学产业、懂金融,做产业和金融的链接者、做产业里场景的挖掘者、做产业数字化的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