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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普惠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浏览量:237时间:2024-03-21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也明确提出,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新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逐渐开始选择普惠金融业务作为转型的主要方向,在分布式光伏、储能、小型设备等领域提供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金融服务。

  在法律方面,面向民营小微企业、自然人的普惠金融业务与面向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的业务不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关注其特有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导向

  一、充分关注自然人客户的风险判断能力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应对措施:

  对于自然人客户,首先应当确保其至少具备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审慎考量其是否对于融资具有“判断能力”。对于首次接触融资租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来说,需要判断其是否已经充分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偿还租金的刚性义务以及不能偿还租金的法律后果,避免自然人客户在签约后又以“缺乏判断能力”、融资租赁业务对其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向监管部门投诉。

  二、严格遵守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是,法院会根据证据状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认知理解能力,判断对方是否因此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如果法院判断对方确实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时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尚不足以被认为尽到提示义务,还应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说明的范围要涵盖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三、严格把握私力救济的尺度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对措施: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时需要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取回租赁物。特别是对于可移动、流通性好的小型设备等,取回、处置租赁物的需求更多。但从国家司法的价值导向上,对私力救济采取审慎从严的态度。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能够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解决,就不宜使用私力救济方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例外地使用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面临的情况具有现实紧迫性。

  第二,采取的措施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采取措施的程度不能超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

  第四,应当与公力救济做好衔接。

  融资租赁公司除自身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应当注意对渠道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避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夜间强行闯入现场、强拿硬要等超出法律规范的行为。

  四、严格遵守征信管理规定

  法律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做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应对措施:

  征信信息是关系自然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信息主体如果认为征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报送、查询自然人征信信息应当格外谨慎,严格按照法规执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异议、投诉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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