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供应链金融中的保理业务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取运营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其最优的融资渠道之一。因为,这种依靠买卖双方商业信用和应收账款本身来完成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拥有着大多传统金融产品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就其实现的本身而言,我们必须关注以下几个基础性的问题:
第一,逐步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是基础。就其买卖双方的主体信用而言,无论是卖方保理,还是买方保理。出于风险的考虑,作为保理商都必须在其交易双方中把握到至少一方为强信用主体来进行业务涉及,以保障应收账款将来现金流的实现。对于主体信用本身的把握,目前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度建设问题。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把有关主体的“公共信用”“商业信用”、“金融信用”以及其他真实、有价值的信用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整合,才能相对完善地建立起我国法人主体类信用体系。由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因主体信用判断失误所带来的一系列交易风险。当然,该项制度体系的建设将随着法律、制度、科技等的不断完善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正因为此,这也就进一步形成并促进了我国供应链金融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断优化升级的基础(保理、存货、商票、ABS等)。
第二,应收账款及交易行为标准认定是关键。从应收账款角度而言,应收账款是一种基于产品或服务交易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性的债权,是一种无收益的短期债权,包括现有和将来实现的两种情形。具体到每项应收账款债权本身而言,其产生和确立需结合具体的行业、贸易特性以及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就一般的法律意义而言,其与买卖双方交易中的合同、订单、商品交付、入库、质量验收、对账、发票、催款等一系列的贸易行为流程节点及完成方式高度相关,而不以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交易惯例、计算口径、入账规则产生根本性的关联。现实中买卖双方关于应收账款的产生、入账以及账期的计算,仅仅是企业基于自身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立的问题。而我们需从交易本身以及保护第三方的角度,在法律和行业惯例上对各行业以及各类贸易行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标准化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交易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为合同签订、货物交付、入库质检、对账开票,通过对其与应收账款的产生、管理以及确权行为进行一定的行业标准化、惯例式的设立,来保障底层交易制度的规范化、合理化。
第三,实现规范交易是目的。在应收账款的最终实现及标的资产交易上,建议设立专门针对应收账款这类资产的类交易所性质的机构,通过明确交易行为、方式、凭证依据等关键环节,杜绝虚假贸易和买方自融的恶意行为。同时,以奖惩式的交易自治规则来规避应收账款本身的恶意拖欠问题。
以上是个人对近期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经济稳定恢复”座谈会中有关制度建设并结合个人从业实际进行的一些基础层面的思考,不代表其他任何主体的观点。不当之处,恳请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