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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
来源:浏览量:254时间:2024-02-18

一个行业运行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融资租赁作为一个组合名词,是有主次结构,租赁是主语,融资是修饰,是界定词,要理解融资租赁,就必须在理解租赁的基础上去理解融资租赁。
  
  自己在写这篇文章时也是心存忐忑,虽然是经济学科班毕业生,毕业后也一直从事金融行业,可毕竟关于此命题的探讨在目前的监管层面还是没有行业立法,处于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界定的状态。为此,我以自己望文生义、浅薄的专业知识和几年来的从业经验就融资租赁的“含义、性质、渊源、业务特征、知识范围、会计核算、法律关系、金融属性与贸易属性辨析、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等作敬陈管见之举,作大家思考之助。
  
  一、含义
  
  1、普通意义上的租赁
  
  租赁本身就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实物赁用于使用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租”指的就是出租,“赁”指的就是赁用、使用;具体实践中租赁就是指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所以,租赁就是以一定的对价获得出租人对物的使用权阶段性拥有,出租人先期拥有出租物,而后再由出租人将具体实物赁用于使用人的行为,出租物的拥有和赁用是具有一定先后次序。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租赁,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进行购买和履行付款义务;承租人选择并使用租赁物,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支付租金;就物权的四种权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分置,其中出租人拥有的是物权中的处分权,承租人拥有的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性质
  
  1、普通租赁
  
  (1)仅为解决临时性的租赁物使用
  
  出租人自己按照自己意愿采买和拥有租赁物,原则上不需要和承租人进行商定和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以自己的意愿,包括设备的性能、使用期限、租金大小来决定租赁物的租赁与否,承租人仅是为了解决自身租赁物临时使用欠缺。
  
  (2)所有权与使用权阶段性分离
  
  出租人在拥有物权时同时拥有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出租时阶段性的向承租人转让了租赁物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结束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存在租赁结束后租赁物处分权的让渡。
  
  (3)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购买不具有选择权
  
  租赁由出租人自行选择设备和供应商,承租人不需要对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上的鉴定验收等负责,承租人只是出于自身需要选择自己有使用意义的设备进行短期租赁,而且,在租赁期间不需要承担设备的维修、保险和相关的风险等责任,租赁结束后租赁物必须完整归还出租人。
  
  2、融资租赁
  
  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具有典型的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点。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而达到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需要购买设备后,再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通过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解决其设备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用所租入的设备生产出具有高报酬率的产品以偿还租金,这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
  
  (2)所有权与使用权全程分离
  
  融资租赁本身租赁物的购买就是特定用途,是为承租人的定向购买,租赁期限原则上等同于设备的使用期限,租赁期间出租人是全程让渡租赁物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承租人。
  
  (3)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
  
  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择设备和货商,因此承租人要对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上的鉴定验收等负责。而且,在租赁期间也要承担设备的保管、维修、保险和相关的风险等责任。租赁结束后出租人几乎是零对价的让渡设备处分权。
  
  三、渊源
  
  1、普通意义上的租赁
  
  人类财富的源泉只有两个:资源(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森林等;人造资源: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和人力(体力、智力和动机),人们的收益相应分为劳动收益和非劳动收益,非劳动收益分又可为投资和租赁两类。所有者通过剩余索取方式从资源运用中取得收益的行为是投资;所有者保留资源所有权、将使用权有偿让渡给他人,事前约定让渡的时期和回报额,以使自身利益远离风险为首要价值取向的资源运用方式是租赁,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通过保留所有权和约定租金来限制风险取得相对固定收入的资源运用方式。
  
  租赁的特征是融物,是当事各方以租赁物为利益载体的商业合作,出租人拥有不是目的,承租人使用才能创造效益,承租人能比出租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承租人所创造价值高于出租人机会成本的部分是租赁行为的价值根源,租赁各方按照约定分享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所创造的价值。
  
  租赁各方的诚信风险通过法律屏蔽后,租赁面临三种与标的物相关的特有风险需由各方分别承担;首先是标的物灭失、毁损或因使用不当寿命缩短的风险,可称为“物理风险”;其次是因为技术进步或产品升级替代,使得标的物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风险,可称为“技术风险”;最后是标的物没能得到有效使用的风险,可称为“经营风险”。
  
  租赁行为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其分类没有统一标准。从租赁的定义出发,租赁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划分租赁类别的主要线索。
  
  传统租赁提供的是租赁服务,由出租人选购租赁物件,承租人根据自己需要从出租人已有的租赁物中选择使用,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赁物件的维修和保养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租赁期限较短,交易可以随时终止;与标的物相关的三种风险由出租人来承担,标的物被视为出租人的资产。
  
  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租期接近于租赁物使用寿命,或租金接近于标的购价格,或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以某种方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标的相关的三种风险都由承租人承担,标的物被视为承租人的资产。
  
  2、融资租赁
  
  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源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土远离主战场而受战争波及较小的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了明显的产能过剩。为了向客户推销所生产的商品,许多生产厂家便想方设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如以赊销、分期付款等方式促销自己的商品(通常为设备,即有形动产)。此外为了避免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给购买方所带来的资金回收风险,便有一些商家开始尝试比照传统租赁的做法,将所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保留,购买方则只享有该商品的使用权,但购买方需向商家分期支付“租金”,待商家将各期租金全部还清后,再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通常再收一笔象征性地资金)。这种业务方式被称作“融资租赁”,意为该业务兼有“融资”和“租赁”双重功能。这种业务方式兼有“融资”和“租赁”双重功能,所以被称作“融资租赁”。
  
  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尽管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史不算太长,但由于其在为客户融资方面所具备的诸多内在优越性,以及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和市场深度需求的高度契合,因此,现代融资租赁业自产生之后,便在全球多个主要国家获得了迅速传播和发展,并且呈现出日趋高涨的发展势头。
  
  四、业务特征
  
  普通租赁的业务特征本身就是其字面意思的表达,其在业务特征的理解上本身没有太大的困难,为此仅探究“融资租赁”的业务特征。
  
  1、融资与融物的结合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于承租人,由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几乎等同于设备使用年限,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同时,解决了需要购置设备资金不足问题,通过以租代购达到了融资与融物的统一。
  
  2、处分权与其它物权的分置
  
  融资租赁方式的设立在诸多层面是以《物权法》的颁布和物权的各种权利界定和划分为前提,在《物权法》中将物权划分为处分、占有、使用和收益四种权利,不同权利范围的界定决定着权力分置的意义和作用,决定着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
  
  (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3)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
  
  (4)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出租人在购买完成租赁物后,租赁初始出租人就让渡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承租人,自身保留处分权至租赁期结束。
  
  3、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
  
  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有别于普通租赁,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为特定对象购买的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放弃或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
  
  五、知识范围
  
  1、传统租赁
  
  普通租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其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是分阶段进行,本质就是实体经济,因为不存在物权的分置,加之租赁物购买与租赁并非同时进行,其金融属性和所涉及的知识较之于融资租赁模式相去甚远,仅是传统贸易型企业所涉及的知识范畴,在此不作赘述。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由于是贸易和金融的结合,故其知识范围可以分别从贸易、租赁、金融三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1)贸易层面
  
  由于是出租人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而租赁物的厂家、品牌、型号以及价格都是由承租人进行确定,付款义务则由出租人完成;由于租赁物的处分权由出租人拥有,买卖合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合同关系,在购买环节中付款条件和方式的选择、资金的支付、票据的开立以及实物的交付等多因素的贴合交织,同时又可能存在设备购买环节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作为一种三方订立的融资租赁项下的贸易合同中的责权利划分,使得融资租赁的贸易环节变得特别的复杂,所需要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远超其它经济行为。若出现跨境采购,外汇业务、关税、国际运输及保险及等因素的存在,其知识面的宽度和专业操作的难度会更进一步加大;科学、系统的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贸易合同,实现租赁物如期购进是融资租赁业务能否生效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融资租赁贸易层面的主要知识包括:
  
  ①《公司法》、《物权法》相关知识;
  
  ②《贸易法》、《合同法》、《担保法》相关知识;
  
  ③《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相关知识;
  
  ④《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法知识;
  
  如果存在进口业务,则必须懂得下列知识:
  
  ⑤各种国际贸易协定及规则
  
  ⑥国际结算及外汇管制政策
  
  ⑦国际税收及征管
  
  ⑧国际运输、保险等
  
  (2)租赁方面
  
  买完东西就是租赁的使用。融资租赁作为融物与融资的结合,租赁方面知识主要是指对承租人还款进行分析的判断的能力,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等相关知识:
  
  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②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知识
  
  ③承租人分析、还款能力识别,包括财报识别、运营管理能力识别等;
  
  ④租赁标的物的物权和分置、标的物的使用风险、变现能力识别;
  
  ⑤担保、抵质押识别;
  
  ⑥市场风险识别等等。
  
  (3)金融方面
  
  买卖和租赁能够实现的前提是要有钱去买东西,要有低成本、合适的品种和期限的钱去买东西;形成租赁资产后如何管理和处置租赁资产,解决企业的现金流和降低资金成本也是需要有相当全面的知识,故融资租赁金融层面的主要知识包括:
  
  ①金融市场的分类、理解及选择;
  
  ②金融学、货币银行学相关知识;
  
  ③商业银行相关信贷知识;
  
  ④金融资产分类、识别及管理;
  
  ⑤融资工具的相关知识;
  
  ⑥宏观金融形势研判知识等。
  
  上述就租赁物的购买、租赁关系形成、资金的融通所具备的知识也仅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更是林林总总、多如繁星;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当事人的知识要求是特别具象和成体系。
  
  六、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合理的进行企业相关税种的核算与缴纳;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主要的业务模式分为: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其它的业务模式都是在这两类模式基础上的衍生;针对售后回租与直接租赁的会计核算分别从流转环节和收入环节分别予以分析。
  
  1、流转税环节(主要是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仅对流转环节中的增值税部分进行税收征缴,如何确定增值部分,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的处理是有本质区别。
  
  (1)售后回租
  
  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将其视同为金融服务业,租赁公司仅提供的是资金服务,并没有实际的租赁物买卖,为此仅对其提供资金服务的增值部分(租息部分)按照金融服务业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2)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由于实际租赁物的购买在前,而且租赁公司一定是取得了有形动产(实物)买卖的13%进项发票,故在后续的租赁环节租金的收取,按照有形动产(实物)买卖一般纳税人13%的税率出具销项发票;在此可以理解为分期让渡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理解为承租人通过分期购买方式赎回有形动产所有权的实物买卖,所以可以开具增值税转专用发票。
  
  2、所得税环节
  
  所得税的计征最主要就是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由于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所提供的服务有本质性区别,故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上差距较大。
  
  (1)售后回租
  
  在准则中将其视同为金融服务业,租赁公司仅提供的是资金服务,并没有实际进行租赁物的买卖,为此仅对其提供资金服务的增值部分(利息部分)作为收入对待,计入租赁企业的营业收入,其本身对应的成本项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所融入的资金的成本,而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核算所得和计缴所得税。
  
  (2)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由于实际租赁物的购买在前,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时向承租人出具了销项发票,如果将所有的租金收入都视同为收入,则购进时的进项应该作为成本,在租赁期限和租赁物使用年限一致的情况下,只有按照设备购买价值作为成本列示,并按照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进行成本的摊销,才能够实现收入成本匹配原则,从而才能够正确的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才能够正确的核算租赁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使用租赁物,由于租赁期限和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大体上是一致的,其实质就是承租人的一笔负债,如果承租人不在其企业财报中于以列示,就不符合财务核算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情况。为此要求直接租赁模式下,固定资产的列报在承租人的报表的资产端中反映,按照固定资产的方式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同时在负债端以“租赁负债”的形式列示,就“租赁负债”的支出区分为本金和租息分别作为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予以核算。
  
  就出租人而言,不将租赁物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列示,在资产端以“长期应收款”作为租金的列示,就“长期应收款”的收入区分为本金和租息,分别作为资产和租息收入予以核算,而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核算所得和计缴所得税。
  
  所以,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流转税、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直接租赁模式远复杂于售后回租模式。
  
  七、法律关系
  
  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唯一的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出租人以拥有物权为前提方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们国家针对融资租赁没有立法,为此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内容予以解读。
  
  1988年5月由55个国家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开放性多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之约定,融资租赁交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供货商订立供应协议,依此协议,出租人将取得合乎承租人要求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统称“设备”);同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依此协议,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出租人手中取得对设备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特点在于:
  
  1、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和选择供货商,并且该选定不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订立的设备购买协议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该供货商知道该租赁协议已经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总额应特别考虑到摊提该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能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除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因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或者因出租人干预其选择供货商或设备规格而使其受到损失。
  
  3、出租人不应依其出租方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因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4、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设备的租赁占有将不受来自该设备上的所有权、物权、优先权、请求权和法院授权行为的干扰;但由于承租人自身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此类权利干扰,不在此限。
  
  八、金融属性与贸易属性辨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产业链较长的行业,大体要经过“融资→购买→租赁→资产管理”四个主要环节才能够算得上是一个完备而健全的租赁公司;“融资、资产管理”环节体现的是其金融属性,其主要是围绕着资金开展工作,其工作的链条较短、知识面相对不宽;“购买、租赁”环节体现的是贸易属性,其主要是围绕着租赁物开展工作,其工作的链条很长、知识面相对较宽。
  
  就如同产业革命一样,交换规则确定和实现一直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和助推器,资金的存在仅是对对价的实现和贸易的完成提供了可能,没有具体实物贸易的存在,金融的作用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和无源之水,而融资租赁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实现大型设备中长期交易的实现,就是以租代售和以租代购,通过租赁公司实现供应商和承租人之间原本不可能实现的商品买卖交易的完成。
  
  和传统意义的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舶来品,是发达国家剩余产能输出的一种商品贸易关系的创造,在海关税则中将融资租赁视同一种贸易形式,这种交易模式重新划分了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贸易中的责权利,以物权控制债权,通过分期还款方式和加大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违约成本,实现商品的交易顺利完成。
  
  人生而好逸恶劳,喜欢走捷径,而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模式和产业特点也为走捷径之人提供了便利,大多数从业者仅是从事融资和资产管理(售后回租)业务,取头用尾、断章取义的过度使用其金融属性,自身能力或者水平差强人意而放弃或者说畏惧“购买和租赁”(直接租赁) 环节,混淆了视听、搞乱了行业,使得大家对租赁行业的认知出现了偏差。一个行业、一个产业要真正的健康发展,其必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备他的功用,而且是长期功用,切实发挥融资租赁的贸易功能,切实起到搭建好买卖双方桥梁的功用才是融资租赁行业基业常青的根本。
  
  九、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
  
  融资租赁行业固然有很强的金融属性,但其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就如之前融资租赁行业分属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管理一样,商务部偏重于它的贸易属性,银保监会偏重于它的金融属性。全融本质就是资金的融通,传统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的产品就是钱,主业就是经营货币;而融资租赁的主要经营产品是租赁标的物,伴随着会出现需要货币资金来购买租赁标的物的行为,如果租赁物的载体不存在或只是形式存在(售后回租),只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资金问题,那就是金融业;如果租赁物的载体切实存在(直接租赁),是实实在在的物权出租,那就是传统行业;这也就是直接租赁突出贸易属性、售后回租视同金融服务业的原因所在。
  
  作为融通货币的行业,并非所有的金融业都是全监管,监管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向不特定社会目标融入资金作为标志,金融业由于在向不特定社会目标融入资金,企业如出现问题,则一定会引起社会面的混乱和行业危机,一般行业的经营都是与特定对象发生的经济行为,企业如出现问题,不会引起社会面的混乱和行业危机。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具有很强实业性质的行业,它的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就是金融机构或特定对象,并未向社会公众或不确定对象进行融资,若企业经营出现系统性风险,其向社会面的传导到特定融资对象时就会有一定缓冲和化解,根本不会引致社会混乱和伤害大众利益。
  
  如果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业务就是进行租赁物的出租,就是采取直接租赁方式,买卖和租赁的结合,融资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出租人购买出租所需的标的物,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生产所需设备的购买资金不足问题,其产业特性更趋同于传统租赁,和传统租赁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出租期限不同,那么其行业监管就应趋向于传统行业;如果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业务不是进行租赁物的出租,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虽然形式上存在租赁标的物买卖,但其实质就是解决承租人的资金需求,其产业特性更趋同于金融业,其行业监管就应趋向于金融监管。
  
  作为一种舶来品,四十多年来,融资租赁的行业归属一直是众说纷纭,行业管控也是朝令夕改,行业一直没有立法,即使在国外融资租赁的行业归属也是五花八门,不能立法的原因最核心有两点:一是融资租赁是实业还是金融业界定不一,二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冲突在融资租赁行业最为突出,为融资租赁行业立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相信在目前或者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此问题的公案还会一直地争论下去,虽然道阻且长,相信行则将至,只有行而不辍,未来一定可期,正如诗中所言: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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