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形成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标准,完善了业务经营规则,并优化增设了部分监管指标。比如,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拨备覆盖率则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征求意见稿》整体体现出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坚持防控风险等原则导向。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结了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为核心,牢固树立回归租赁主责主业的鲜明导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在主要发起人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为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监管指标主要有三大变化:第一,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第二,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其中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第三,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上述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等监管指标,主要是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避免其盲目扩张;优化拨备覆盖率等指标,主要是按照逆周期监管思路,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此外,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征求意见稿》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为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
上述有关负责人透露,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国家战略,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以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