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号发布的《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非银机构高质量发展》一文中,提到“推动启动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调整优化相关税收、司法、融资等政策保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于融资租赁的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6年9月,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代表、业内专家学者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经过业界同仁的不懈努力,融资租赁合同最终写入《合同法》,并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
《融资租赁法(草案)》
随着《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一直关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及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敏感和责任心,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关于融资租赁立法的提案,听取了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及业界代表的呼声,2003年12月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4年3月,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组,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成员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银监会、最高法院等十余个部门以及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代表等。
此后,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配合起草小组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并收集了大量的国外立法材料。2005年4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经过3年的艰苦努力,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完成了报审稿。一些部委的主要领导都亲自关注并参与了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研讨。
遗憾的是,《融资租赁法》未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因《融资租赁法》未能出台,《合同法》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相对原则,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无法解决,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
为解决行业发展之需,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多次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企业诉求,希望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环境,并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2009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行业和专家论证会。经多次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再次启动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提出“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令业界振奋。
2015年11月底,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小组陈舒一行就融资租赁立法问题,向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等相关行业机构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探讨关于融资租赁立法的相关问题。
2016年,陈舒等人大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意见。人大财经委于6月5日给予答复,明确表示:“将继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跟踪了解该行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尽快安排审议。”
此后,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一直关注着融资租赁立法的动向。2019年9月,为推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的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一行来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调研,听取了协会及行业代表的意见,结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经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融资租赁立法的过程,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相信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会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
在推动融资租赁立法的过程中,众多领导和业内前辈孜孜不倦、锲而不舍,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为免挂一漏万,恕不一一列名,惟念感激之情。
由于资料所限,偏颇与遗漏在所难免,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