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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建议
来源:浏览量:259时间:2023-11-01

关于汽车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建议

  《律师说案》第121期

  一、法律背景

  2023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展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严格资金用途管理;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发布相关通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其中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

  二、行业现状

  汽车产业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核心产业之一,受到各国政府重视并作为经济支撑点。汽车金融行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金融服务环节,和金融行业的细分领域,通过2008年由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版的充分运营和行业发展出现的新业态、新需求,目前已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融资租赁公司)三种类型汽车金融机构并行的汽车金融市场格局。由汽车金融机构每年新增投放的消费类汽车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已达万亿级。

  三、律师分析

  在当今经济形势及诸多背景因素的共同驱使下,为实现国家正面经济干预及非干预下的市场自主调节双策略经济稳定,以及恢复、重新发展预定目标,通过第三版管理《办法》,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接轨是势在必行的策略。汽车是国家刺激和重新拉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能之一,也是去地产泡沫、实现产业多样化增长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国家背景及经济需求下,汽车金融公司大幅度增加融资租赁业务规定,以解决前期因融资租赁公司资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无法更好的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助力的弊端,也为以汽车为主体的刺激消费政策提供更多选择。

  融资租赁业务要实现真正的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需要将租赁车辆通过上牌方式,定义所有权于租赁公司名下。但截止目前,来自公安部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上牌相关规定,还没有任何政策对租赁公司在非营业地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的车辆上牌提供便利。也就是说,不在上牌地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没有办理相应营业执照,都没有车辆当地上牌的可能。据此,汽车金融公司需要顺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直接租赁业务,需要大量注册非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用以租赁车辆上牌和管理。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没有给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灯,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也就不能有效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真实交易、真实租赁的所有权服务。

  同时,作为融资租赁公司落地汽车金融市场的首批产品,普遍开展行业内称为形式售后回租,即名为售后回租,实则没有按照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和合规性要求开展业务,实质为类信贷的汽车金融业务。作为融资租赁合法合规的擦边球,各家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大部分按照此方式开展业务至今,从法理和司法解释而言,该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同时,律师了解到以下两点信息。

  1、近期,各地金融监管局已对融资租赁公司发出关于限制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甚至部分地区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非设备类融资租赁业务,新增售后回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积极推动直接租赁业务的开展。

  2、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接到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将汽车形式售后回租合规化的书面申请后,正在积极研究论证,在汽车消费刺激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是否予以融资租赁公司绿色通道,暂时认可形式售后回租,帮助汽车消费市场。

  四、律师建议

  汽车金融行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需要得到法律界的重视和积极服务。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律师认为,法律为政治服务,理论为实践服务是法律行业的重要目标。在中国经济发展遇到困难、需要各方各行业聚力推动的背景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应予合法为前提,各部门各机构积极磋商,相互对接和调整矛盾性规定,形成统一思想合力实施的行业规则,避免形而上学的纸面文章,或者无法实施自相矛盾的业务规定。

  同时,在民法典的落地实施中,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应认真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逐步减少过去因盲目开展业务而形成的不合法不合规业务结果,逐步化解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潜在法律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给予各汽车金融机构进行业务调整和改善的时间表,逐步完善企业业务流程和产品结构,加强监管部门业务辅导而非业务惩罚,已形成支持经济复苏和增长的良性力量。

  汽车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有效引导市场及消费者合作开展汽车租赁业务,避免类信贷的发生,做好真正的融资租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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