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
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方面,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和监管职责。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探索拓展更加便捷处置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不良资产的司法路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域新业态、新产品的监管体系和规则。
在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方面,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促进作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领域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融资租赁是银行贷款的重要补充,在拉动社会投资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积极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亟需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议如下:
1.打通融资租赁的传导机制。当前,不管是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还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在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下,往往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无法发挥融资租赁的传导功能。
2.完善小微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缓释机制。很多发达国家都出台过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既有投资人的保障计划,也有业务风险的分担和缓释方案。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市场和行业特点的风险缓释机制。
3.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实施意见指出,要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融资租赁等其他各类机构的补充作用。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专业化的民营和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小微业务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补充和传导功能。
4.优化发展环境,公平政策适用。融资租赁行业纳入金融监管已经多年,但在一些具体政策的适用上对融资租赁公司构成极大的困难和障碍,与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计、税收等政策应合理延伸至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