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现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问题是难免的。作为资金融出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催收逾期租金是一项重要业务,如何有效地催收逾期租金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做好的课题。
一、逾期租金催收原则
(一)注意与客户的关系。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是融资租赁公司维持市场份额的关键,也是增强融资租赁公司美誉度的有效途径。因此应根据客户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非恶意、资信较好的客户应继续保持业务往来,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果客户仅仅处于暂时的付款困难,可以适当延长信用期,不能轻易得罪客户,力争在不影响双方关系的情况下收回欠款,并获得客户违约金或其他补偿;对恶意及资产状况出现严重不良的客户应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灵活运用各种的催收方式。催收方式并无明确标准,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运用各种手段,既要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司损失,又要尽可能地维持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追收欠款必须讲究方式,尽可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必须考虑催收成本。催收必须考虑收款成本,也就是要从效益的角度考虑。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尽可能采取最低的催收成本,将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二、调查租金逾期原因
催收逾期租金,首先要做好调查客户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调查租金逾期原因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客户方面入手调查,主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目的是通过调查掌握客户资信真实情况,分析客户的支付能力及信用状况,准确判断客户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为下一步催收工作应采取什么措施提供信息支持。催收阶段的资信调查应重点调查客户现阶段的生产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二是从项目操作入手调查,主要调查项目办理过程是否有失误,如合同存在漏洞;工作人员在租金催收过程中的问题,如忘记按期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通过调查分析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客户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做出判断,一般来说租金逾期主要有以下原因:(1)客户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是否给予客户延期付款期限、重新修改债务条款等。(2)客户经营出现困难,资产负债率高,前景较差。在判断客户无力支付租金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及时止损。(3)合同存在漏洞。如果客户发现合同漏洞,可能利用合同漏洞,即使其违约也不会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小。如合同中约定租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额较少或者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寻求弥补合同漏洞的方法,及时采取修改合同等措施。(4)客户故意欺诈。如果事后发现客户欺诈,事后方知上当受骗。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应想办法取得客户欺诈的证据,并及时报警。(5)催收工作人员或客户方工作失误。如催收人员忘记催收租金、客户方忘记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改善租金催收工作流程,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失误。
三、确定合理的催收程序及程序期限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公司催收欠款应从催收费用最小的方法开始,催收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发律师函、起诉或仲裁催收,催收中形成的文字记录,传真、函电、邮寄凭证等必须留底,以便作为日后主张权利及诉讼证据。如融资租赁公司在催收欠款时,没有考虑成本,催收方法不当将造成催收费用大量增加,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费用。
为做到及时催收,催收各程序间要设置合理期限,各程序要环环相扣,衔接紧密,整个期限不要拉得过长,最好在半年内。因为催收时间与成功率有较大关系。据有关统计,超过半年的欠款回收成功率为57.8%,超过1年的欠款回收成功率为26.6%,超过2年的欠款只有13.6%可以收回。
四、确定合理的催收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在催收逾期租金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催收方法,在平衡双方利益情况下,达到回收租金的目的。
(一)债权重组。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营基本面尚可,可以通过债权重组的方法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日后收回欠款,一般做法为: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
(二)与客户股东、保证人等相关方商谈解决办法。在客户确实无力支付欠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与客户股东、担保人等利益相关方商谈解决办法。为维护客户的形象,支持客户的正常运营,
客户股东可能会有意愿替客户支付逾期租金;保证人负有担保责任,也在可能会替承租人支付租金。
(三)以物抵债来回收欠款。一是可以与客户商讨以物抵债的方法来回收欠款,融资租赁公司应重点审查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二是与在项目中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商谈以担保物拍卖或变卖来回收租金。
(四)起诉或仲裁。如客户故意拖欠租金或已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在与客户、客户股东、担保方商谈无果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则应及时起诉(仲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起诉(仲裁):诉讼(仲裁)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运行受到损害;收回欠款的可能性有限。
在融资租赁法律纠纷中,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既有租赁物的取回权,又有租金的请求权,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能否同时主张上述两种权利,以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及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只能择一行使权利,同时为平衡融资租赁双方关系又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因承租人逾期付租提起的违约救济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分以下几种情形:
1、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及《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此种情形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种诉求适用于承租人有偿债能力但无偿债故意,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要求承租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是最优选择。
2、融资租赁公司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也应予以支持。这种诉求一般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有渠道及能力将租赁物变现,且租赁物价值大于承租人未付租金及收回租赁物并实现租赁物变现的费用。
3、融资租赁公司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融资租赁公司可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 4、融资租赁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此种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