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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纪要解读 融资租赁篇:动产租赁物真实性的认定
来源:浏览量:284时间:2023-05-06

条文

  32.【动产租赁物真实性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就租赁物是否属于虚构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出租人提供的其与出卖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运单证、出卖人开具的发票、与承租人之间的交接手续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出租人仅以承租人已经签订租赁物交接文书或者出具有关租赁物的说明等相关证据,主张承租人已经自认租赁物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以虚构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刑事程序中追缴、退赔的财产能够填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条款解读】

  《民法典》在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对于租赁物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关于如何认定相关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的标准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明确,在出现相关争议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亦相对较高。单纯以租赁物交接文书或者相关说明等书面文件不足以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还需要提供租赁物相关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运单证、发票、交接手续等证据。故而,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必须提前收集好租赁物的相关材料,否则将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对于能够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类型,《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系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除了《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中所列举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运单证、发票、交接手续五类材料外,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例如租赁物保险凭证、抵押登记材料、现场照片等材料亦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据。此外,考虑到具体案件中租赁物类型的不同以及交易模式的差异,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时并不能机械对照《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所列举的五类材料,对此《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亦规定法院应当结合出租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也给予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司法实践】

  《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出台前,关于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上海、天津等地的司法实践也曾出台过地方性的指导意见。

  参考上述规定,相较于天津地区的指导意见,上海地区的指导意见更进一步区分了“直租”和“售后回租”不同模式下的证明标准差异,该等指导意见在此前的具体案件裁判中也得以体现。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沪74民终258号案件“售后回租”交易中,认为出租人需审查“租赁物购买合同、发票,租赁物接收证明等文件”;但在(2021)沪74民终743号案件“直租”交易中,认为出租人仅需审查“《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

  虽然此前部分地方法院对于“直租”和“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租赁物真实存在的审查标准进行差异化处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中并未作出区分,从《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的条款规定理解,无论“直租”还是“售后回租”,只提供租赁物交接文书的方式并不足以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对此,我们理解,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交易模式,在租赁物真实存在的情况下,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原则上均应具备提供的条件,且在“直租”交易下,鉴于租赁物的直接买方系出租人,其更应当具备提供相应材料的能力。

  故而,在《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后的司法实践,无论何种形式的融资租赁模式,对于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审查都将成为重点。

  【实务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现相关主体虚构租赁物的后果,原则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直接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此外,根据《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以虚构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亦可能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但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出卖人与承租人联合虚构租赁物,共同欺诈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情形的处理问题,将直接涉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七百三十七条的法律适用问题,《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作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客观不存在情况下将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我们认为,鉴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别属性,实践中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租赁物,应当结合《金融审判纪要意见稿》的本条规定,若出卖人与承租人联合欺诈并向出租人提供虚假材料,在出租人已尽到对租赁物真实存在的审查义务,对租赁物不存在之事实并非明知或应知,亦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作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相关欺诈主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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