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2020年就已经审议通过,直到2023年才开始施行,说明监管部门还是充分考虑到了在疫情的冲击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面临的严峻考验,现在终于等到一个合适的时机,疫情管控暂时结束,资产质量预期向好。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要参照参照该《办法》执行,按照监管口径一致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未雨绸缪,了解《办法》对行业的影响以作出有前瞻性的思考。
《办法》的内容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这里有两个新的概念分别是重组资产和观察期。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举个例子说明,某承租人由于财务困难发生逾期,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商量展期,那这类资产就被定义为重组资产。如果展期方案是一年内只还息不还本,一年之后按正常的租金进行偿还,那么,接下来的一年就是观察期,如果在这一年观察期内,承租人还款正常,且财务困难已解决,那么该资产就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如果在观察期内,承租人还款不正常,那么可按照相应标准调整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重组资产至少会被重分类到关注类,再次重组至少会被重分类为次级类,如果情况好转可以上调到关注类。也就是说,以后只要是由于财务困难发生逾期后的展期行为,这类资产都会至少被列为关注类资产,而且会关注展期后的资产是否正常。
相对于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来说,重组分类的资产应至少列为次级类,本次《办法》实际上有所放松,重组资产一开始会列入关注类,对银行的资产质量表现更为友好,也给予了更多灵活处理的空间。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对待逾期项目是否采取展期方案解决,也要视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承租人确实由于暂时的困难而出现租金支付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如果本身资信已出现严重问题,那还是以及早处置为先。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相较于2007年的《指引》,《办法》给出了对债务合同进行调整的空间,《办法》明确如果不是因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的债务合同调整或再融资则不属于重组资产。《办法》对财务困难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二、使用逾期天数、逾期债务占比、信用减值、外部评级等客观指标量化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1)逾期天数0+、90+、270+、360+分别对应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在逾期天数这一方面认定严格,逾期1天也会被认定为关注类资产,逾期超过90天(不含)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会被列为不良类资产,标准明确,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设计符合客户现金流的租金方案尤为重要,避免由于方案设计问题导致的租金逾期的情况出现。
2)“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将对应次级、可疑和损失。根据“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比例”划分层级,50%以上属于可疑,90%以上属于损失。
借鉴了会计中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概念,也易于操作。
三、对债务人在他行以及本行其他债权实行连带考核,银行资产质量数据或恶化。强化了对债务人的资质考察,预计会使得银行的资产质量在数据上有所恶化。(交叉认定)
1)“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划分为次级类;“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划分为关注类。
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可以连入人行征信系统,但毕竟不是强制性要求,所以,还无法实现借鉴其他银行或同业的数据来对资产进行重分类。但这一条对于我们做资产管理是有启发意义的,从其他同业或银行获取到的同一承租人或担保人出现债务逾期的情况,应对该类债权予以重点关注。
2)“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加强对承租人或实际用款主体的考核,对于同一承租人在租赁公司操作不同的产品,只要有10%以上的产品分为不良,那该承租人在租赁公司所有的产品均应归为不良。实际应用中对于非零售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承租人可能会操作很多期融资租赁产品,以往按项目来确定资产分类,现在按承租人或实际用款主体来确认资产分类,能更有快识别资产的风险,在项目的操作过程中,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作用,对承租人或实际用款人的信用风险把控更为严格。担保当然也是有作用的,抵押担保即使再充足,该类资产也要被列为不良,只是按担保缓释程度,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该《办法》对于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过于严格和细化了,资产规模本身也不需要如此严格的规定,但对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如何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如何进行不良认定,如何计提拨备,进而影响到利润,随着监管趋同的推进,是很有参考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