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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应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
来源:浏览量:294时间:2023-03-08

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时,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等情况发生时,直接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情况良好,应收账款质押就可以起到保障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回款的作用。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有三个问题比较常见。

  一、为什么要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时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例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认可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或者提出其已经支付了应收账款,或者交易合同已经被变更、解除,或者应收账款已经被免除或抵销。应收账款债务人还可以提出交付的产品、服务不合格,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不满足或者应当扣减等。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不了解应收账款交易合同实际签订及履行情况,因此只要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以上任何一种抗辩,法院就难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该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的请求。

  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回执是应对抗辩最有效的手段

  应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在回执中,应收账款债务人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同意严格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不因任何理由提前预付、延迟或停止支付质押之应收账款,且基础合同不得变更,应收账款不得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在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否可以替代应收账款债务人回执

  中登网登记的作用

在中登网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如果出质人以同一应收账款给不同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多个应收账款质押,各债权人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也就是说,中登网登记只有两个作用,第一是设立质权,第二是在多个债权人之间确定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中登网登记不能替代应收账款债务人回执

  应收账款债务人并没有查询应收账款是否被质押的义务,因此在中登网上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能视为通知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更不能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融资租赁公司能否直接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起诉

  实践中还有一个常见疑问: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受让应收账款,只是获得了质押权,能否直接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直接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只要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过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虽然《民法典》颁布后,上述司法解释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该审判思路延续,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可以直接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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