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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浏览量:325时间:2023-02-07

目前,距离《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三年过渡期到期只剩下半年时间。按照监管办法规定,2023年6月开始,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都必须达到监管办法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其中集中度和关联度相关规定是最受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的问题——较小的净资产使得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在集中度和关联度的限制下很难快速提升公司资产规模。要推动公司规模不断增长,增资扩股成为很多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的首选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增资扩股也并非易事。以下以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对公司在增资扩股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股权比例相关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5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一直以来,由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要求较高,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又较难取得审批通过,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相对简单,因此许多企业都选择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存在形式。截至2021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约为11,917家,其中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就有11,417家,占比超过95%。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但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废止,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相关职责也于2018年4月由商务部划转给银保监会。融资租赁行业目前适用的监管办法是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份监管办法中,并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进行规定。

  作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关于注册资本、投资额等要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了“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从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外资企业三法”相应废止。新的《外商投资法》并没有明确是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继续进行限制。

  从执行层面来讲,商务部曾于2013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应参照一并下发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以下简称“《审批指引》”)开展工作。《审批指引》是此前各地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政策依据,其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而该《审批指引》至今仍未被废止。

  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由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也暂未在股东方面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具体监管要求,而此前商务部的相关文件依然有效,导致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程中,对外商股东投资比例是否可低于25%这一问题的应对和理解存在差异。

  返程投资对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增资的影响

  所谓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如前所述,大量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或政策背景产生的。不少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股东只是为了满足外资股东要求而成立的“假外资”企业。该类外资股东投资或增资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大多需通过返程投资完成。

  目前对于返程投资的明文法律限制主要集中于外汇出入境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4年7月下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旨在规范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相关问题。通知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将对进行相应处罚。

  外汇管理局在履行返程投资的资金出入境登记管理时,“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因此涉及返程投资的项目需先行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等要求取得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资金出入境登记批准。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通过境外主体投资境内融资租赁企业并不属于禁止类项目,可以通过正常手续取得发改委审批。近年来,部分央企、国企面临清理“僵尸企业”的监管压力,难以对无实际经营的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股东增资,导致境外股东无法通过返程投资对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增资。

  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探讨

  融资租赁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增加注册资本是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资产规模的必然选择。当前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都受同样的监管政策约束,在部分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境外股东难以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下,转变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一些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为便利增资扩股而采取的一条“曲线救国”的选项。

  2020年6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良好,未被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企业,……,且符合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1年10月,《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或者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按照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规定办理。”前述文件为上海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目前,已有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在上海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成功转变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除上海外,其他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暂未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出台公开指导意见,不排除未来有借鉴上海做法的可能。

  总结 SUMMARY

  综上所述,在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可能遇到保持外资比例不变、难以实现外资同步增资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难以找到有效的外资投资者或依法合规的外资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增资的情况下,将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变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成为一个可选的途径。但是,目前仅有上海等少数地方明确了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变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规定,其他很多地方的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面临外资比例约束和返程投资方式受限的约束,这些公司仍不得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继续维持其外商投资身份的前提下开展增资扩股事宜。鉴于多数地方监管部门对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持鼓励态度,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对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增资面临的前述问题给予明确的化解路径,如参考上海相关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以促进行业的良性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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