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价值的确认看起好像是挺简单的一个技术问题,但实际上影响却很大。因为在监管明确规定不允许“租赁物低值高买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不允许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涉嫌借贷而不是融资租赁,比如一件租赁标的物价值100万,但租赁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买过来,在回租给承租人,只要承租人按约定的租金计划表进行支付租金,皆大欢喜,但这却触犯了监管的规定,如果这种行为成为常态,融资租赁就会与民间借贷混淆,行业的边界就模糊了,对行业发展是不利的,而且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会进入无序扩张,整个行业的风险会大大增加,这也许是监管机构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本文讨论的是更加技术层面但却是基础的问题,只有以合理的方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是否“低值高买”。在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制度当中,没有找到特别细的方法。
租赁小伙伴很容易想到的是账面价值的方法,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已经入账那么就一定有价值,固定资产也会进行相应的折旧,租赁公司直接按承租人标的资产账面原值或现值的一定比例折扣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这一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缺点就是只有固定资产入账是不够充分的,有可能虚构,需要其他材料加以佐证。所以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会采用账面价值加上租赁物购买的原始价值的凭证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确认。如果该项资产还没有入账那就不适用这种方法了。
那对于固定资产没有入账,原始购买凭证也不齐全的标的物如何确认租赁物的价值呢。租赁小伙伴马上想到可以采用资产评估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方式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这也是很多租赁公司所采取的租赁物价值确认的方式,但就好像我们看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即使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还会保持一定的怀疑精神,通过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现场察看账务系统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第三方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我们是否也需要有一定的甄别方法呢。
会计学上资产价值确认的方法分别是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现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历史成本法最为简单和明确,就是由购入资产的支出来确定的价值,适用于购入的资产;而重置成本法适用于盘盈的资产;可变现净值适用于存货减值认定;现值法适用于准则特别要求的资产价值确定,主要是涉及有时间价值的资产的折现;公允价值适用于准则特别要求的资产认定,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适合有相关公开市场的资产。而融资租赁所对应的租赁物是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显然公允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和现值法是不太适用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确认的,因为这三种方法所适用的条件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属性不相符。虽然如此,行业内还是有这么干的,知名案例,某金租拿28块钟乳石做租赁物,作价5600万元,这5600万的价值是怎么认定出来的呢,显然不会是历史成本法认定的,最后评估价只值几十万元,被法院认定属于低值高买,认定为借贷行为。历史成本法是最没有争议的,如果能确定租赁标的物最初的购买成本,包括付款凭证和发票等原始的凭证是最没有争议的一种确定资产和租赁物价值的方式。
而资产评估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法是以市场同类资产市场价格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成本法是按照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进行评估,根据使用年限估算物理损耗和贬值额。通过以上分析,资产评估也应当采用成本法的原理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评估才更为合理。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我们确认租赁物价值的一种参考,但评估公司所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始材料同样可以给租赁公司以一个大概的方向,通过常识判断评估的价值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租赁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判断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确定,不唯评估报告就如同不唯审计报告一样,是融资租赁业更加立足于租赁物,能够独步于金融业的独门秘籍。
融资租赁毕竟是一个在实践中发展的业务,对租赁物价值的认定既有比较保守的一定要有原始购买凭证和入账对价值进行确认,也有比较奔放的只凭一份评估报告就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认定。行业监管目前对此并没有具体而微的规定,什么样的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方法更适合行业的发展需要时间去检验,但纵观租赁业几十年发展的历程,主要是风险原因导致了行业的几度沉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