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明确的碳租赁标准,是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碳金融标准体系的重要探索。碳租赁是租赁机构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项目或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产品。在进行碳租赁业务认定和分类时,可参照租赁物资产属性和资金用途两个维度进行。在现有相关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碳租赁产业目录,并构建与碳租赁相关的认定标准、碳核算、核查机制。
构建碳租赁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2016年3月17日,我国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正式提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6月,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列为“十三五”金融标准化重点工程。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于建立碳金融标准体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我国碳信贷、碳债券、碳租赁、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产品和业态不断涌现,但我国碳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设却明显滞后于碳金融各细分产业的发展。标准的缺失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顺利开展碳金融业务,制约了碳金融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服务能力。
作为碳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碳租赁一直令人瞩目。融资租赁产品具备长周期特性,与资金投入大、建设期长的碳减排、碳汇项目有很好的匹配性。同时,融资租赁业务以“融物+融资”为核心模式,通过物权控制风险,为碳减排产业提供集设备、融资、服务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方案,与实体经济连接更为紧密,在支持碳减排产业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当前的绿色贷款和绿色融资制度标准主要针对银行信贷融资相关业务制定,暂未能充分考虑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属性,较难适应碳租赁业务特点。
构建统一明确的碳租赁标准,既是完善碳金融标准体系框架的重要探索,也有利于为租赁公司科学开展碳租赁实践、积极支持碳减排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标准和指引。
碳租赁的概念和定义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发展碳租赁这一碳金融产品。大部分省份也发布了探索发展碳租赁的政策文件,如《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发展碳金融产品,支持推出碳远期、碳互换、碳基金、碳租赁等金融创新”,《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提出“探索研发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经济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各层级的官方文件已经广泛提及碳租赁,但目前尚未有官方文件对碳租赁的定义作出释义。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并没有提及碳租赁,当然也不涉及对碳租赁进行定义。
在此背景下,我们参照其上位概念的官方定义尝试提出碳租赁的定义。首先,碳租赁在绿色租赁的范畴内,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租赁”的定义,即租赁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
其次,碳租赁也属于碳金融产品,若参考证监会《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对碳金融产品的定义,即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载体,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的租赁交易”。众所周知,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减缓与适应两个方面。因此,上述碳金融产品背景下的碳租赁并不包含为达适应气候变化目的而开展的租赁交易。
最后,我们还需要对租赁的范围予以界定。由于在碳金融的框架下讨论碳租赁,故对碳租赁的范围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所定义的融资租赁而界定。至于在会计、税法上如何定义则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碳租赁可界定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项目或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产品”。
碳租赁的概念和定义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发展碳租赁这一碳金融产品。大部分省份也发布了探索发展碳租赁的政策文件,如《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探索发展碳金融产品,支持推出碳远期、碳互换、碳基金、碳租赁等金融创新”,《四川省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提出“探索研发碳金融创新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经济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各层级的官方文件已经广泛提及碳租赁,但目前尚未有官方文件对碳租赁的定义作出释义。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并没有提及碳租赁,当然也不涉及对碳租赁进行定义。
在此背景下,我们参照其上位概念的官方定义尝试提出碳租赁的定义。首先,碳租赁在绿色租赁的范畴内,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租赁”的定义,即租赁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
其次,碳租赁也属于碳金融产品,若参考证监会《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对碳金融产品的定义,即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载体,则可以将碳租赁定义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的租赁交易”。众所周知,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减缓与适应两个方面。因此,上述碳金融产品背景下的碳租赁并不包含为达适应气候变化目的而开展的租赁交易。
最后,我们还需要对租赁的范围予以界定。由于在碳金融的框架下讨论碳租赁,故对碳租赁的范围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所定义的融资租赁而界定。至于在会计、税法上如何定义则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碳租赁可界定为“租赁机构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产业、项目或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融资租赁产品”。
碳租赁的认定标准
关于碳租赁业务的认定和分类,我们可对租赁业务中租赁物资产属性或租赁业务资金用于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经济活动认定为碳租赁,并参照下述政策文件目录将这些经济活动分类制定碳租赁目录。
一是主要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绿色融资专项统计制度》基本都是采用了《指导目录》的六大产业分类,只是各类子项有所差异。在《指导目录》基础上,梳理出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项目,并结合租赁业务特点,筛选适合租赁业务开展的产业项目,调整先进环保装备制造、生态农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子目录设置。二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的三个碳减排领域。三是参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支持领域中减缓气候变化的这一方面。
按照该思路,碳租赁目录的制定以《指导目录》为基础,筛选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五大类产业,并将《指导目录》中的第六类绿色服务除去。同时,为适合碳租赁的产业,可结合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项目和《通知》中的支持领域调整五大类下的各子项目,如加入碳减排技术项目。后续支持范围根据行业发展或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包括以能支持碳租赁目录中产业的设备等有形物的融资租赁,碳租赁也包括能支持碳租赁目录中产业的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另外,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需要投入诸多生物资产如碳汇林等以及防止海平面上升、极端灾害天气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在与监管政策相融合的前提下,应鼓励将此等标的物列入碳租赁的适格租赁物范畴。
碳租赁中的碳核算核查与信息披露
在认定为碳租赁后,租赁机构应进行碳租赁碳减排量测算。可参照《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文印发),先对融资租赁所支持的该项目能产生的碳减排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租赁机构对项目的融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该笔碳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年碳减排量。融资租赁所形成的年碳减排量的计算公式为该笔碳租赁对项目提供的融资额除以项目总投资,再乘以项目预期年碳减排量。
租赁机构需提供租赁业务支持的碳减排领域、碳减排量数据、项目数量、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等,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随后,再会同相关部门,参照《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文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等多种方式,核实并验证租赁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在碳租赁的认定、碳核算的第三方认定方面,建议引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制度,同时也倡议租赁机构先实现其自身的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