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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应如何选择工程款保理类型?
来源:浏览量:204时间:2022-09-08

01、工程款可保理的范围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保理业务中,能够转让的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到期的工程价款,也包括将有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的工程价款转让给保理人。

  因此,实务中可保理工程款,既包括工程进度款,也包括工程结算款,还可以包括质保金。实践中,质保金因为被扣除的风险相对较大,一般不宜做保理的标的。

  02、保理商应如何选择工程款保理类型

  《民法典》对保理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有追索权保理”,另一类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无追索权保理”,主要是以保理人是否需要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商业风险作为两类保理的判断标准。

  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为有追索权保理,也称“回购性保理”,保理人既可以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主张,也可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后者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相关费用的部分,需要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风险的,属于无追索权保理,也称“买断型保理”,保理人仅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当于直接发生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

  两种保理类型的优势各有千秋,在国内,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占据主导地位。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保理人而言,如果建设工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程度良好,具有较强资金支付能力,可以考虑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比如国有企业背景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分包合同中的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债务清偿能力相对而言比较突出,但因保理商承担了所有债权转让后的回款风险,故此种情况下保理服务费的费率相对较高。

  但如果建设工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不是很良好,则可以考虑选用有追索权的保理;但此种方式因为回款风险未全部转移,故此种情形下保理服务费的费率也相对较低。

  0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给保理公司?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承包人将工程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后,该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目前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意见。

 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施工单位享有对所建工程的折价、拍卖款享有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间接保障施工单位有能力、有条件去支付下游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农民工工资,从而保障建筑工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故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论,司法实务中有否定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因为既然承包人已就工程价款债权取得了转让对价,则获得了支付给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的客观条件,再赋予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以优先受偿权无现实必要,故受让人无权获得优先受偿权。

肯定说则认为,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也一并转让。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33号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本案中,闫某某系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某某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某某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该则案例主要认为工程价款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均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故与常规的债权转让无异,优先受偿权理应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部分其他地方高院也持此种意见[v]。

  笔者更倾向于认同肯定说,除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外,赋予受让人优先受偿权的另一个意义在于,让有意向的受让人对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具有更高的期待,有利于增强工程价款债权的市场流通性,促进承包人尽快将债权出让、变现,间接地也保障了建筑工人的利益。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 “因第三人明晟公司与原告新时代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中海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到被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中海公司产生法定约束力,新时代公司可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可就二期工程欠付的50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二期工程包含焙烧炉脱硫装置、煅烧炉脱硫装置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该则案例即采取了肯定说,认为保理商基于已经取得工程价款主债权,从而取得作为从权利的优先受偿权。

  但该问题毕竟尚未形成统一的实务意见,故保理商在处理相关工程价款保理业务中,应提前了解当地对此问题的司法实务观点,同时做好工程款债权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选择最合适的保理形式,最大化程度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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