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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及合规建议之杠杆租赁
来源:浏览量:208时间:2022-08-29

 杠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出资部分资金,在加上吸收的剩余资金,用于购买承租人使用的资产,并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二搏八”的杠杆效应,吸收项目中的资产折旧和利息扣减,最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故称之杠杆租赁。这种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的融资性租赁方式,是7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租赁形式,随后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国得到了很大发展。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但有节税、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的诸多优势。

  1、杠杆租赁的操作流程如下:

  (1)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机构、设备、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委托;

  (2)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初步租金概算,并对项目的效益、企业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等进行审定后,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承租人最终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4)融资租赁公司向贷款方进行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达到租赁物价格的60%-80%,以租赁物进行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是两者兼有;

  (5)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自己的20%—40%的资金和贷款资金向供应商购买所需设备,该部分租金被称之为杠杆。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交于承租人,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对租赁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设备退还融资租赁公司。

  2、杠杆租赁的特点:

  (1)在直接融资租赁所有的合同及主体的基础上,至少加入了贷款协议,以及贷款人;

  (2)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租期开始和租赁期间持有至少20%的最低投资额,但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

  (3)因融资租赁公司用较少的投资获得了设备的所有权,为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而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全部递延缴纳的所得税利益;

  (4)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残值应相当于原设备有效寿命的20%,或至少能使用一年;

  (5)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行使购买权时,支付的价格应不低于设备当时的市场价格;

  (6)与一般贷款不同,杠杆租赁中的贷款人没有向出租人的追索权。

  3、杠杆租赁适用于:

  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杠杆租赁的案例:

  1971年,美国阿纳柯达公司(Anaconda)准备在肯塔基州兴建一个总投资为1.38亿美元的电解铝厂。投资中由于折旧和政府投资税务优惠政策等因素所带来的税务好处,所以决定只投资购买项目场地,而以杠杆租赁融资的方式筹款1.107亿美元用来购买设备和建设项目。

  一个专门为这个项目组织起来的租赁机构——第一肯塔基信托基金从汉华实业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获得了3870万美元的股本资金,并筹集到了7200万美元的无追索贷款(贷款利率9.125%),全部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并将其资产租赁给阿纳柯达公司。租赁协议为20年,每半年预付1次租赁费,前21次租赁费为399万美元,后19次每次为546万美元。提供贷款的保险公司(债务参加者)拥有租赁协议的第一请求权和项目资产的抵押权。股本参加者在法律上拥有项目,可以享受到项目的税务好处以及获得债务偿还后的租赁费。

  5、杠杆租赁的风险:

  (1)履约不能的风险。

  杠杆租赁合同是“刚性”合同,一般禁止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前解除合同,那是因为在杠杆租赁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而且价值巨大,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也不能通过出卖租赁物来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由于经营中发生困难甚至面临破产. 出租人和贷款人也无法收回租赁标的去出卖以减少损失。因此,不论租赁期间发生什么情况,只要不是出租人造成的,承租人都要按期支付租金。因为,杠杆租赁中出租人和贷款人承担着******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杠杆租赁的参与方众多,主要有出租人,承租人,贷款参与人和设备供应商等,而通常出租人和贷款参与人又由几家金融公司参与。而杠杆租赁一般运用于国际的融资租赁中,参与各方身处不同的国度,彼此对对方的信用了解更难。因此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3)外汇、利率风险

  6、杠杆租赁的合规建议:

  (1)通过咨询机构,银行,驻外使馆等渠道了解对方的资信,严格规定约束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确定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函中为第一追索人。担保人必须是真正的法人,并拥有多于保证债务的财产,在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中,担保人应当具有稳定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

  (3)明确收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权利。

  一旦承租人违约或因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赋予出租人以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不能等到承租人破产时再收回 租赁物导致耽搁了出租人和贷款参与人及时处理租赁物以减少损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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