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融资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集中度管理四大类8项指标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具体规定。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租赁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如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效益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是不少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一、融资租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主要动机
增强资产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
租赁资产通过“物权转让”、“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可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让资产流动起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更多营运资金。
优化资产结构,快速取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租赁资产转让出表,调控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及单一集团客户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降低行业集中度,分散区域风险,优化资产结构。相反通过租赁资产购买的方式可以快速获取投资标的,迅速扩大资产规模,达到业务转型目的,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化解不良资产,实现价值变现和提升
不良资产又称为“冰棍资产”,如不尽早处置,滞后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成倍损失。通过直接转让、资产置换式重组、债权转换股权等形式及时出清,可以实现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
二、盘活存量租赁资产的主要方式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盘活存量资产主要体现在租赁资产交易方面,目前市场主要交易形式有保理模式、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租赁资产转让模式、租赁信托业务模式等。
保理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或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从而获取约定比例保理融资。通过充分运用应收租赁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营运资金,加快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它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也是有效增强租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融资租赁公司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加以组合,形成“租赁资产包”,通过结构性重组,将租赁资产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再以租金收益权为基础发行证券、融通资金,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取得相应的销售租赁债权收益。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应用,在变现锁定收益的同时,实现了租赁资产重组、债权转让,解决了风险隔离和真实出售的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有效的融资方式之一。
租赁资产转让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把一部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债权同时转让给第三方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之后,与第三方签署相关租赁资产转让协议,完成资产过户,承租人向受让人定期支付租金,成为原融资租赁关系项下出租人的角色。此时,对于第一出租人来说,完全退出原有的融资租赁关系,会计上可以实现洁净出表。
2022年6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同配合,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业转型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新的积极贡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以资产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变现价值。
租赁信托业务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信托机构,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债权不转让。实际上是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资产应收租赁款作为标的,将租赁资产的收益权通过信托公司发行收益权信托计划,最终将募集到的资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
三、盘活存量租赁资产需关注的风险
202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在盘活资产工作中以下几方面风险须特别关注:
越权审批风险
102号文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首要风险。
因此,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如实记录。
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按照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转让底价。
在实际转让业务中,清产核资为重要环节,存在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资产评估报告失实。主要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引起国有资产购买方和相关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纠纷、诉讼。国有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过程中,应明确资产转让范围,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合理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诉讼。
信息披露违规风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根据《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国有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坚持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规避可能产生的信息披露风险。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盘活租赁资产能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的现金,也能将未来的资产收益转变成当前的现金收入。国有融资租赁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方式。同时也要严格把控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融资租赁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