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换电”与“充电”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的两种能源补充方式。2020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将换电模式纳入补贴范围。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换电运营、车电分离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期,同时也催生了电池租赁业务的发展。
电池作为租赁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通常情况下,租赁物应该具有可特定化、相对独立性、可处置性等特点,我们认为,新能源车的“换电”业务符合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是较好的融资租赁标的资产。
1.特定化
所谓租赁物特定,指的是租赁物须具体且可标识,有特定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其目的在于能够与其他物进行区分。
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的要求,动力蓄电池编码由一组具备特定信息含义的数字和英文字母构成,能够表示动力蓄电池主要属性并具有唯一性、特定性。
因此,电池基于生产型号、生产编号的不同,具备特定性以及合理的可识别性。
2.独立性
我们一般将汽车看作一个独立的物,以整个汽车为整体进行权属登记。但从能源补给方式来看,新能源汽车具有传统燃油汽车不具备的特殊形态。
换电式的新能源汽车,通过相应的换电站进行电池更换补给能源,换电站的任何一块电池均可以安装到换电式汽车上,电池之于发动机,具备技术上、价值上的独立性。
3.可处置性
对于出租人而言,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是最大的保障。一旦承租人违约,无法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可直接取回租赁物,降低风险。
随着电池技术的迭代更新,出租人可采用高精度电池监测技术,对电池的实时状态进行监测、评估、预警与数据收集。如承租人发生违约,出租人可进行远程锁定,通过电池GPS定位,将其从承租人处取回。
根据取回电池的废旧程度,出租人可与电池制造企业、电池回收企业合作。对于部分损坏、整体状况良好的电池,重新组装并再次应用;对于换电模式淘汰的电池,可转变为储能产品;对于报废的电池,可出售给回收企业。最终通过运营电池资产,协同梯次场景和储能应用,充分发挥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价值。
各地相关鼓励政策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出台,各地方也纷纷颁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对于电池租赁的补贴问题,2022年4月福建省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在新能源汽车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电池租赁业务开展情况
2019年,中电投融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华菱汽车、玖行能源、特百佳动力等战略合作伙伴,成功研发首款换电式纯电动重型牵引车。并与国内多家物流企业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其提供租赁和加电的一体化服务,就是整车租赁,加上电池租赁以及电力充电解决方案。通过这种方式,纯电动车的成本比现有燃油车的运营成本能够降5%。中电投融合租赁实现了“车电分离”模式,车和电池分开出售,电池可租赁。此后,中电投融合租赁在换电重卡领域接连开展了一系列布局。
2020年7月,徐工集团推出换电重卡,也采用车电分离的价值形态,并与金茂智慧交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狮桥集团签署了《基于换电模式的物流运输解决方案战略合作协议》,金茂智慧交通负责换电站业务的投资建设以及对个体客户的电池租赁服务,狮桥集团提供融资方案。
此外,国银租赁、江苏租赁、平安租赁、国能租赁、上海融和电科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纷纷入局电池租赁业务,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重要贡献。
但目前大家对于整车出售的电池能否作为租赁物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整车出售的电池属于汽车的一部分,不具备相对独立性,不符合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