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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何行使租赁物瑕疵索赔权
来源:浏览量:265时间:2022-06-09

导读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租赁物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确定,当租赁物出现瑕疵时,承租人该如何行使租赁物瑕疵索赔权?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一般是向租赁物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那么是否可以向出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呢?笔者以案说法,阐述承租人如何行使租赁物的瑕疵索赔权。
  
  案例一:郭某某、屠某某与常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第一,出租人(常嘉公司)、承租人(郭某某、屠某某)与产品经销公司(郑州某能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鉴于租赁物件由承租人按照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如经销商所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约定,或在上述设备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租人负责直接向经销商提出索赔,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约定,如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约定,应由承租人向经销商主张,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郭某某、屠某某称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的交易中指定了货物的出卖人及租赁物,理由是融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应由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及出卖人的履行瑕疵负法定的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郭某某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的陈述,对于合同签订的陈述中的共同点为,出租人委托货物经销公司进行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从上述情况来看,案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找到经销商,选择与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无证据证明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意愿选择了租赁物,承租人称出租人指定了本案的货物出卖人及租赁物的依据不足,其主张的要求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中联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徐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认为:
  
  中联某融资租赁公司收车前,刘某应付的租金已发生多笔逾期且逾期金额较大,中联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和刘某的《融资租赁合同》,本院确认合同解除日期为车辆收回日期即2015年11月15日。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标的物自始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牌照,但是刘某并无证据表明,其在确定租赁物时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系受出租人干预选择了租赁物,因此,对因租赁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刘某无权要求中联某融资租赁公司赔偿,应另案主张己方权利。
  
  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行使租赁物瑕疵索赔权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由此可见,承租人需要证据证明其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不然法院不会支持承租人向出租人行使租赁物瑕疵索赔权。
  
  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需要证明出租人有相应过错和侵权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或明知租赁物有瑕疵的,导致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出租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租赁物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确定,当租赁物出现瑕疵时,承租人一般是向租赁物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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