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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务处置的三种方式
来源:浏览量:288时间:2022-05-16

 前言: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当承租人(或称债务人)逾期还款或有证据证明(如债务人本身或其股东出现重大负面信息或其他债务危机)债务人可能无法到期还款的,出租人(或称债权人)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在正式进入诉讼或债务人破产之前,且债务人愿意积极进行配合的情况下,能寻找到除诉讼以外的、恰当的债务处置(化解)方式,则往往会事半功倍。就具体债务处置方式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三种方式,即“以物抵债”、“引入第三方”、“债务展期”。
  
  一、“以物抵债”:以“物”为中心的处置方式
  
  所谓的“以物抵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以自己自有的资产来抵偿其所欠债权人的租金。此时,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但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对用来抵债的“物”进行评估和协商,特别是对“物”的作价进行评估和协商(如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来确定“物”的价值等),最后双方再通过签署相应的抵债协议来进行固化。另一种则是所谓的用融资租赁标的物来进行的抵债(当然用融资租赁标的物抵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因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本身就属于债权人)。此时需要采取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置路径乃是和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然后再对租赁物进行作价。此时的问题也是在于如何确定该租赁物的价值,若该租赁物的价值多于债务人所欠融租租赁公司租金的,则多余的部分需要退回给债务人;如有不足的,融租租赁公司仍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此时租赁物的“以物抵债”,本质上就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赁物归还给债权人。
  
  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在承租人拟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时,又要求对其抵债的金额作为“收入”进行记账,并要求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标的物买卖合同(即将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的情形。但问题在于该租赁物本身就属于出租人,怎么能再卖给出租人呢?为了理顺相应的法律交易关系,在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可以通过出租人放弃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方式进行。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再将该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最后,再将出租人在买卖合同中所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所欠的租金进行抵扣,通过抵扣的方式来履行各自的付款义务,此种解决方案与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达成的结果实际上是一样的。
  
“以物抵债”是从“物”的角度来解决债务问题,其中会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前述所讲的关于“物”的价值问题,需要做到以合理的价格来进行抵债;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在出租人拿到“物”后该如何进行处置,即出租人更加关注“物”的交换价值。通过“以物抵债”后,出租人最终用债权换来了“物”,但若该“物”较难处置(如为专用设备或特定设备,出租人又不具备相应使用能力的),则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即使拿到了“物”也没有任何意义。故此,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所能接受的多数是以房子、车子这类通用性较强的“物”进行“以物抵债”。
  
  二、“引入第三方”:以“人”为中心的处置方式
  
  “引入第三方”是指因着一些特殊的渠道或因某些特殊的原因,某第三人愿意出来帮助债务人解决(化解)全部或部分债务危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指第三人作为债权的受让方来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受让金额可能是平价受让,也可能会折价受让),此种方式基本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债务人仍然对外负有债务,只是此时的债权人变成了第三人而已。同时,若受让方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则会面临资质瑕疵的问题,相关的融资租赁登记、抵押登记等也只能继续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第二种方式是指第三人因看中债务人的现有资产及发展前景,愿意收购债务人的股权,通过收购债务人的股权来承继债务人的对外债务并进行解决。第三种方式则是因着某种特殊原因或者某种利益需求,第三人愿意作为新的担保方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通过担保的方式来清偿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并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四种方式则是指因某些原因,第三人比如当地的银行机构愿意继续贷款给债务人,帮助债务度过债务危机。
  
  “引入第三方”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怎样找到适格且有能力的第三方。不管是受让债权、还是收购债务人的股权,亦或是提供担保、发放新的贷款,都会对第三方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若非一些特殊原因,第三方也不愿意加入。如在实践中因第三方作为债务人的某个新厂房的施工方,且其也看好债务人的资产,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该第三方也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若债务人出现破产只会给其带来坏处且施工方评估收购债务人股权造成的损失低于债务人破产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该第三方很可能会考虑通过收购债务人股权的方式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因此,若有第三方主动要求来帮助解决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则一定有着其处置该债务的特殊目的和动机,比如因其与债务人本身就互负债务,其希望通过受让对债务人的债权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控制,或者想通过低价收购债务人的股权来达到自身的扩张目的等。融资租赁公司在采取此种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和挖掘第三人的特殊目的和动机。另外,此种方式还需要建立在债务人的资产尚是优良资产的基础上。而事实上,就如笔者所见,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其相关的资产更多的时候是已经严重贬值了,此时就基本丧失了来寻求第三方解决其债务的可能性。
  
  三、“债务展期”:以“债务”为中心的处置方式
  
  所谓的“债务展期”是指债权人同意延长债务人的付款期限或达成新的付款节奏,而新的付款节奏往往是对债务人有利的。狭义的“债务展期”是指对该债务(或债务中的部分债务)期限的延长,广义的“债务展期”则包括“借新还旧”,即在原来的债务进行结清的情况下,重新形成一笔新债务,该笔新债务的形成是为了解决旧债务带来相关问题(包括旧债务期限过长不符合公司规定、优化双方财务报表等),“借新还旧”的“债务展期”最关键的要点是要解决新旧衔接问题,特别是新旧债务中担保措施的衔接问题。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债权展期”,在进行操作时,若增加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如增加了展期期间的利息),则会相应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此时就需要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人对新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若在“借新还旧”的“债务展期”中未明确新旧债务中的担保继续适用于新债务或未向债务人、担保人明确披露“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则会造成旧债务担保人不再对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出现。
  
  另外,在“债务展期”中也会出现一种被称作为“内部展期”的情形。此种展期乃是指债务人、担保人共同向出租人提出债务展期的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展期方式和还款计划,出租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并不给予书面的答复,也不签署展期协议,但债务人实际就按照其申请的方案进行还款。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若债务人在展期期间出现逾期的,出租人可以从债务人初次逾期之日起收取债务人的违约金。但坏处则在于该种展期会浪费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若展期过长,乃至超过了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则会造成担保人脱保的严重后果。
  
  “债务展期”是最常见的债务处置方式之一,但该种方式本质上是基于债务的一种延期支付,而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债权人并没有在当下获得债务的清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债务的延期也会相应增加债权的不确定性。因此,除非是一些特殊的原因或者有强有力的担保方来进行兜底,否则,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会轻易采取该债务处置方式。而在实践中,更多的则是因新冠病毒疫情等客观情况造成债务人现金流的暂时困难而出现的债务展期,但该种展期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当然,还有一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被动展期,比如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影响较大时,当地政府出面进行了协调,其他债权人均同意了展期,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之一,也往往会跟着进行展期,而且此时展期期间的利率往往低于正常项目的利率,进而会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实际利益上的损失。故此,针对是否要进行“债务展期”,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谨慎做出选择。
  
  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融资租赁公司能采取的措施可能有很多种,上述三种债务处置方式也是除诉讼以外最常见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独特性。“以物抵债”更关注“物”及其交换价值,“引入第三方”更关注“人”及其偿债能力,“债务展期”则更关注“债务”及其被偿还的可能性。
  
  总之,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及时知晓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并及时商谈最恰当、且能够落地实施的债务处置方案。债务人在其出现逾期或重大负面信息的初期,往往还是有很愿意配合融资租赁公司解决债务问题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尽早结束债权不确定状态(如尽量避免陷入长期诉累或漫长的破产流程中),就应及时抓住此时的窗口期,抓大放小,以保障租赁本金不受损失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寻找最恰当的债务处置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债务处置方式,其所有的处置方案都是站在自身的立场上进行的,其核心目就是希望通过及时采取债务处置,来有效地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实质性地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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