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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浏览量:454时间:2022/4/21
2020年,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两年后,疫情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并未褪去,2022年开年以来,新冠疫情对各地的影响更有加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若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出现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呢?本文将就此问题浅要分析。

一、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出租人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司法解释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则符合合同约定后即可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要求,无论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对欠付租金解约情形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主张解除合同的,都需要经过催告程序。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承租人欠付租金解约、加速到期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即使在承租人短期逾期的情形下,出租人也往往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量。也会对出租人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中,天津市高院明确,如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条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仅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时,出租人有权加速到期。同时明确,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且出租人据此主张加速到期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天津高院对出租人加速到期的权利也比照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解除的规则进行了一定限制,以避免权利过于向出租人一方倾斜。

二、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否可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简要分析

针对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也有多地法院针对疫情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下发了相关指导意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案件的审理指出:“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就金融借款类纠纷,上海高院特别指出:“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后续,在上海高院下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里,上海高院也进一步指出,对金融借款合同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在该类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如疫情确对个人或企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尽量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融资租赁企业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上述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仍有意义。概括而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交付后,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则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当一方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仅剩下承租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待履行的情况时,疫情难以作为阻碍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原因,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单纯地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但同样地,在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下,若发生承租人违约情形,法院对出租人主张的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的主张也持更谨慎态度、更倾向于以多元方式化解纠纷。如出租人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短期违约行为便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此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会以“逾期两期以上”“欠付租金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为是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行使加速到期或解除权的考量标准。出租人是否需要在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的逾期支付租金这一违约行为之后,即刻选择进行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仍需进行审慎判断。

三、疫情期间,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的处理建议

1、尽快发函催告,并了解详细情况

无论是加速到期还是解除合同,都明确要求是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后,经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行使。因此,如疫情期间承租人出现逾期违约行为的,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尽快向承租人进行书面催告,并详细了解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具体情况。如书面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且未就逾期支付租金进行详细说明、未明确还款计划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可尽快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函或加速到期的函件,在程序上首先做到完备。也为后续是否选择启动诉讼程序奠定基础。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通过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的态度判断承租人后续履约的可能性。

2、因时制宜,做好两手准备

最近两年疫情反复,对诸多中小企业影响巨大,甚至已关乎众多中小企业的存活。但对于其中一些运作良好、具备潜力的中小企业而言,如渡过疫情带来的资金等运转危机,后续仍会获得较好的发展。

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也应当根据各承租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例如,疫情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制造业)、消费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人群密集型行业(如旅游业、线下教育行业)的影响尤为突出。其中,制造业更常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大型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企业在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酌情考量时,对于这些受影响突出的企业可给予更多的关注。

其次,无论融资租赁企业后续是否计划启动诉讼程序,都可先按照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诉讼工作的前期准备。当融资租赁企业判断承租人后续仍难以正常履约时,仍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通过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竟,诉讼程序仍需经历较长的一段处理期间。前期完备的准备工作,可以为出租人后续维权最大化地争取时间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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