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租赁物不适格导致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常因租赁物的选取不适格等原因导致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
法律建议:租赁物应是确实存在、能特定化、能够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转让并能够产生收益的有形物。租赁物的选取至关重要,必须真实、确定、客观存在的有形物,在审查时,需对租赁物实物、所有权凭证原件、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原件、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等进行检查,如不能证明租赁物的实际存在,有可能被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2、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或存在抵押瑕疵无法转移
承租人将无权处分的或者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已经设立抵押或者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将致使租赁物无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在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关系将被否定。
法律建议:租赁物必须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凭证,且对转移过程中的凭证留存备查。
3、租金远高于租赁物实际价值
审查租金应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确定,不可过高于租赁物本身价值,否则有可能被否定融资租赁关系,且根据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建议:审查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主要包括:所支付的购买租赁物本金以及利息、出租人在购买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比如税款、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分摊的营业费用等;合理利润主要包括:出租租赁物产生的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
4、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风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只要《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承租人或第三人为该融资租赁关系提供的担保也应有效。但实践中,仍存在因担保方式的设立等引发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律建议:审查审查担保方式是否有效设立,避免出现担保落空情况。
5、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出租人认识错误
为获取出租人的信任,获得融资款,部分承租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财务资料、资产证明材料以应对出租人对其进行的调查,甚至存在部分承租人虚构项目、提供虚假合同以骗取融资款。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容易对其申请融资租赁的项目、经济实力或资质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通过了项目并发放融资款,造成后续的风险。
法律建议: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查机制,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负债情况及拟融资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详细调查评估,谨慎决策,减少因不良项目或不良投资人造成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