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融资受到大家普遍青睐,但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的多样性,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面临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
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保理立法仍不健全,伴随保理业务的发展必然产生相关问题,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如何预防和降低风险,更好地解决问题,使得保理业务能够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
1.基础合同是否按约履行
该基础合同是否按约定履行,或卖方可以提供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或将要履行的证明。
尚未履行的合同,实践中成为未来保理业务,保理应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
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按时交付
我国民法规定,基础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仅履行通知义务即可,非经债务人同意。但实践中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应确保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否则债务人会因此发生纠纷提出抗辩。
3.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基础合同卖方与买方是否有历史交易,关联关系。如在历史交易中的买方可对卖方进行抵销或抗辩,则未来争议会对商业保理产生瑕疵。
综上所述:目前商业保理过程中“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保理”两种情形风险比较大。
如保理商受让了不合格应收账款或者未来应收账款,可能要面临无法向买家主张债权或买方行使抗辩权的风险,导致行使债权困难或遭遇法律诉讼或仲裁。
合格应收账款范围
第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②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③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④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⑤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二,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限制情形外,同时各试点区的相关监管办法也有多种限制。
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
②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
③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④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⑤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
⑥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预防措施
1.基础交易合同角度防范
针对该基础交易项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真实,签字人是否有签字能力及授权情况下风险防范。
首先应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然后可就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追加担保或保证,最后可审核交易发票及其他书面材料,查询交易价格是否在正常范围区间等。
2.应收账款转让角度防范
针对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通知书中应提及转让的额度及受让保理商。
债务人收到通知书应返回回执,确保其收到通知。现实操作中称为“应收账款确权”。必要情况可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确权流程。
3.增强增信角度防范
针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历史交易及结算情况予以关注,可要求债权人就其之间除披露的交易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予以承诺说明。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的基础,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对控制整个保理业务风险极为重要。
分析商业保理中合规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使保理商能在实践过程中完善操作流程、规避各类风险及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