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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还租类的业务存在怎样的监管风险?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浏览量:346时间:2021/12/20
最近,一则某金融租赁公司被地方银保监局行政处罚的信息被公开,行政处罚涉及的违规事实为:以租还租,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直租业务租后管理不到位。我们来看一下银保监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还租类的业务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监管风险。

根据地方银保监局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本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也就是说,金融租赁公司采用以租还租方式,存在可能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问题。

关于上述问题,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附件1《2019年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已明确包括:“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人为调整贷款逾期天数,规避逾期贷款入账要求;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此外,参考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三)改变贷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如果一笔融资租赁项目出现了与承租人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偿还存量的融资租赁项目的情况,则相关租赁资产五级分类至少应归为关注类,而不得列为正常类。实务中,如果以解决关注和不良资产为目的,采用以租还租方式操作项目后,继续将相应的租赁资产五级分类列为正常类,被监管逮个正着的机会应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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