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开个小单
2011年4月9日,润达公司(甲方)与吴X学(乙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XG822LC型挖掘机一台,机价84万元。关于付款方式约定:首付8.4万元,余款75.6万元办理48个月融资;融资费用包括保证金3.78万元,融资手续费2.1万元,管理费0.8万元,考察费0.1万元,保险费2.3万元,GPS费0.4万元。
2011年9月13日,厦门租赁(买方、甲方)与润达公司(卖方、乙方)及吴X学(使用方、丙方)签订了《产品购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厦门租赁根据吴X学的自主选定,以84万元的价格向润达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以出租给吴X学使用。
同日,厦门租赁(出租人)与吴X学(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厦门租赁将挖掘机一台租赁给吴X学使用,租赁期间为48个月,租赁成本84万元,首付租金8.4万元,保证金3.78万元,手续费1.5万元。租金总额87.7万元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吴X学向润达公司直接付款29.6万元,向融资租赁合同指定的付款账户存款42.3万元,合计71.9万元,尚欠租金15.7万元(87.7-71.9)。
这个案例也是厦门租赁与设备供应商润达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回购保证直租产品中的一笔业务。
02、承租人的酒
2016年6月(应该也是厦门租赁集中法律行动的时间),厦门租赁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吴X学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西湖法院),要求吴X学支付到期租金29.3万元、留购费100元和逾期违约金。
吴X学在法庭上辩称,与润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与厦门租赁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有的款项均向润达公司支付。并且吴X学通过白酒抵款的方式已向润达公司付清了设备款。并且向法庭提交了证明。
2016年1月29日,吴X学向润达公司交付白酒1350箱,价值130多万元,并以湖北林胜公司的名义向润达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这台设备和另外购买自润达公司挖掘机设备欠付的款项。吴X学并且大方地承诺,其所供白酒的价值即使超过欠付的款项,对于超出的部分,就不用找零了。
东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厦门租赁指定润达公司为其代理人,润达公司可以行使厦门租赁的权利,且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厦门租赁通过润达公司向吴X学收取了部分融资款,故,对于润达公司代收款行为及接收白酒的行为,视为厦门租赁的行为,对其具有约束力。
据此,东西湖法院判决,吴X学向润达公司提供价值130多万元的白酒冲抵设备融资款,上述款项足以抵付应付融资款96.8万元,所以,驳回了厦门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
03、供应商的酒
厦门租赁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武汉中院),认为一审认定吴兴X学于2016年1月29日向润达公司交付白酒价值130多万元,用于抵扣本案挖掘机设备欠付的款项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
1、《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吴X学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租金,相对应的厦门租赁委托润达公司催收款也应当是催收货币款项,而不是其他物品,对此,吴X学和润达公司是明知的。
2、即便吴X学送酒给润达公司的事实真实存在,该送酒及收酒的真实意思也不是抵扣厦门租赁应收的租金,而是基于吴X学与润达公司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
3、吴X学提交的录音中,作为通话对方的所谓收酒单位负责人的身份无法核实,而对方在通话中也表示白酒虽然自己收下了,但厂家不同意接收,进一步印证收酒方并不是以厦门租赁代理人身份收酒,而是因与厂家有某种经济关系。
4、虽然白酒开票金额为130万元,但实际价值并不确定,一审直接以开票金额认定抵款额对收酒方不公平。而且吴X学主张是用该酒抵扣两台租赁机械的欠付租金,而一审将该部分款项只是认定冲抵一台设备的融资款,也不符合吴X学的意思。
审理中,武汉中院认为:
厦门租赁与吴X学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厦门租赁指定润达公司为其代理人,代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限以及义务的履行,上述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租金的催收、将租赁物停止使用及回收等。由此可知,润达公司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代理厦门租赁行使该合同项下相关权利时,润达公司的民事行为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厦门租赁。
而润达公司与吴X学达成以白酒抵扣融资款,系润达公司作为厦门租赁的代理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厦门租赁承受。同时,吴X学向润达公司、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所付融资款以及其提供的白酒,足以抵付吴X学应付的融资款,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厦门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04、包括但不限于酒
有意思的是,在庭审当中,吴兴学提交了一组照片,证明抵租金的白酒已经由润达公司搬到新的位置,且该白酒已经消耗到只有900箱了。不知道是卖掉了还是喝掉了?也不知道这款酒的味道是不是有一点苦涩?!
在这样的产品方案中,之所以给与供应商代理人的身份,应该是考虑到它能够代替融资租赁公司就近提供服务,并且对于逾期的租金进行催收,对于违约承租人的租赁物第一时间收回,以减少损失等原因。因此,给予供应商代理人的身份,其初衷应该是美好的。
但是,合同里出现了一句律师最喜欢的专业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撰写者本意大概是想使合同的意思更严谨,但是用在了此处,却恰恰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反作用,给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租金的催收、将租赁物停止使用及回收等”,那么,代理人的权限事实上已经被无限扩大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的问题,那么看过这个案例之后,是不是更应该记住并吸取这个1300多箱苦酒的教训。
对于供应商回购保证设备直租产品的方案设计,融资租赁对设备供应商的授权,要做的更清晰明确,指定供应商为代理人,由其代为进行租金的催收、将租赁物停止使用及回收,明显能够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反应速度,提升风控水准,降低运营费用,具有非常合理的作用。
但是,如果供应商能够代替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与承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并且与承租人就最终的租金总额达成合意,甚至接受承租人的白酒以及其它实物来冲抵租金,并且,更绝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本不知道供应商做出了这些动作,这绝对是超过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底线。
写在最后:
融资租赁做久了,自然不自然的就会变得有点“专业“,一张口就能溜出来几个法律术语,连写文章都很少能够见到形容词了。但是,对于法律术语的使用,真的不是越多越好,本文这个案例也许就是法律术语滥用,而弄巧成拙的一个典型吧。
千箱苦酒过后,相信带给每个融资租赁从业者,每一个风控人的,必然不是陶醉,而是更清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