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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利率上限24% 不适用4倍LPR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浏览量:398时间:2021/7/28

在近期一次活动中,上海高院法官表示,在上海区域,融资租赁企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上限为24%,不适用4LPR。

01、最高法: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4LPR

一、最高法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中指出: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类组织适用什么标准?

最高法的批复引发了二个新的法律问题:

1、融资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2、七类组织的逾期利息/违约金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关于上述第二个问题:既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适用什么呢?对此,最高法院没说。最高法总喜欢让人猜,猜不到就买我的书看。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适用24%,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但该规定中的24%被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给废除了。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从文义上理解,七类组织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上限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使融资租赁公司按年利率100%收取逾期利息、违约金,也不违反法律法规。

三、上海高院:24%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性的按24%为上限来认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对此,上海高院法官在一次活动中指出,在上海区域,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逾期利息、违约金的年利率上限为24%。

2、本律师建议

我国很

多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和世界很多国家一样,法律制度本身是社会和政府各方博弈的结果。法律是一种工具,是调节社会生活与秩序、经济发展、政府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工具。

经济发展是多变的,导致法律制度也是多变的。本人在研究自大清以来的利率上限的变化后发现,利率上限是一直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是由于经济波动引起的,而不是法律制度本身引起的。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本人曾建议我方客户:维持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24%不变,不要修改为4LPR,说不定哪一天利率上限又会发生变化,约定过高至多不支持,但如果约定4LPR,等利率上限变回24%时,就只能执行约定的4LPR利率了。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存在的首要价值是盈利,公司盈利才能造福社会、千秋万代。公司需要长期的发展,就需要在合规的基础上盈利。合规并不是机械的嵌套法律制度,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虽突破法律制度,但在不构成任何实质性损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知识,长远的、有战略性的构建公司制度,最大化促进公司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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