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本章我们将讨论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每个节点容易出现的刑事风险、如何处理刑事法律问题以及常见的罪名。今天主要讨论销售环节,后续还将讨论风控、运营以及催收等环节。
一、刑事风险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商业贿赂):
租赁公司(民营)业务员将本应当价值仅500万元的二手设备以1350万的价格做了回租,另外要求客户再付100万现金给自己。后因承租人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为立功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业务人员及业务部门的有关领导,但是租赁公司的损失已经无法追回。此时,业务员及相关领导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2(合同诈骗):
(2020)沪02刑终282号案中,承租人采取高报电脑数量,虚构网吧经营权等方式,骗取融资款,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租金直至案发。虽然本案中并未追究融资租赁公司人员的责任,但是他们审查不严、把关虚设,依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本案中,承租人虚构事实,骗取融资款,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以上案例均是发生于销售端。
1.信息不对称本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而没有监管的“权力”更容易产生舞弊。销售端直接接触市场,对市场比较了解,因此,对租赁物供求关系、具体价格等一般也比较清晰,而风控、运营以及催收人员一般对市场价格没有一手资料,甚至有的公司还规定了低于一定价格的租赁合同不需要市场比价,风控部门一般也不会提前介入销售合同的谈判,这便成就了滋生犯罪的两个重要条件:信息不对称和缺少监督 。
2.除了销售人员,销售端的犯罪还可能会涉及其他人和罪名,罪名如下图所示:
如案例1中,承租人另付100万元给租赁公司有关人员,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则是典型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外,承租人财务拿不到100万元对应的发票或者其他入账凭证,为了财务合规还需要继续造假;还有的为了证明设备的价格、权属情况或者虚假设备的存在,伪造、购买了一些材料或者票据,如在案例2中,为了证明虚拟的电脑存在,被告人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罪名解构
一般情况下,销售端最有可能接触到的罪名有如下三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案例1则便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行贿人员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追责的问题,后文将详细研讨。
2.合同诈骗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例如在租赁公司不知
情的情况下,承租人采取了虚报、高报租赁物价值(案例2)套取融资款的行为。如果销售人员参与此过程中,在明知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况下,还帮助对方骗取租赁公司融资款,在此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无论事后是否得到好处,都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追究责任。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与其他罪名竞合的法律问题。
3.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则是贪污罪)。例如,业务员处置租赁公司的二手设备,市场价格60万,如买家实际付款也是60万元,业务人员要求签订50万的买卖合同并付款给租赁公司,另外10万元直接付给业务员,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吃差价”,将本该属于公司的10万元设备款非法占有,属于职务侵占罪。
三、实践情况
近年来,我国与融资租赁销售端的相关的犯罪成多发趋势。以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为例,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五年数据显示,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多达1281个(含二审),职务侵占多达148个(含二审)。当然,有的犯罪行为并未被及时发现,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能够在被害人报案前及时还款,公安机关可能会以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不予立案,所以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或者职务侵占行为可能还要更多。
四、预防策略
后文将详细讲述如何构建刑事合规体系,预防犯罪。此处仅作简要提示:一方面,加强监督,风控环节对销售合同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至少是合同要素的部分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加强承租人和租赁物情况的信息披露,完善尽职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