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城投公司逐渐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盈利能力较差且债台高筑的城投公司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多选择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非标融资。
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系纠葛了数年,到底是合作,还是划清界限,又或者内部整合,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答案。
城投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渊源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发文规范城投融资平台,一方面试图剥离融资平台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关系,使融资平台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相关土地抵押,以期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地方债风险。
城投公司并非全部被剥离出政府融资部门,但那些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的城投公司往往已经负债累累。为缓解城投项目的资金难题和债务风险,城投公司获得的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许多城投公司选择非标融资来获得资金,城投公司的非标融资,通常指在银行信贷以外由非银机构提供的融资租赁、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
随着监管政策的推出,城投公司的融资渠道受限,融资规模大大缩减,于是城投公司联合融资租赁公司,曲线从银行拿钱。
以前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给城投公司放款,后来需要用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主体诸如公交、水务、供热、景区等作为融资主体,城投公司提供担保,最终融来的钱还是城投公司使用。当时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是在监管政策变化后的选择。
严明禁令vs合作vs整合
时至今日,各地的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系都是较为模糊的,有些地区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为城投公司提供融资的禁令,让融资租赁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的距离变远;有些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和城投公司达成了非常友好的合作。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在该实施细则中列出了十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的业务或活动,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同时,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在银保监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的基础上,新增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
2021年
6月18日,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作业务资金监管协议》。
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城投“十四五”银企战略合作暨重大项目金融协议签约仪式上的唯一非银行企业。
2021年6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在该规划中提到:“支持规模较大、能力较强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金融牌照!逐步向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投融资平台加快上市!”
该项通知对于当前实力较强的城投公司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往综合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转型发展,此举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集中。但对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中小型金融公司来说,面临着被城投公司收购的可能。
城投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辅相成
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纠葛已经持续了数年,国家层面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此次浙江省鼓励城投公司整合金融牌照,对促进当地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整合、发挥双方优势有重要作用。
城投公司聚集了当地大量的城市资源和信息,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成为城投集团的子公司,不仅能够获得资金方面的支持,还能通过银行、资产证券化、母公司增信等方式融资,在开展本地业务时也会获得更多的信息,在开展城市公用事业租赁业务时事半功倍。
城投公司常年从事投融资工作,在金融、财务及法律方面有专业的人才积累,能够快速组建专业的融资租赁团队。
在经济下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能够为当地企业服务;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能够增加城投公司的收益来源,为城投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降低城投公司的融资成本。城投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联合,有利于双方的合规发展,与此同时,防范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