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洛阳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洛银金融租赁。
具体来看,洛银金融租赁违规原因为租前调查不尽职,未对租赁物进行实质评估;租后检查未尽职尽责,融资租赁资金被挪用。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就洛银金融租赁租前调查严重失职以及租后检查不尽职罚款该公司及其负责人王建甫30万元。
另外,洛银金融租赁相关负责人仇惠弟应当对租前调查严重失职、租后检查不尽职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该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