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中融国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融”)存在2019年第三、四季度未按规定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7月至12月未报送月报情况,违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中融国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因多次与中融国融联系无果,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现向中融国融公告送达《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告字( 2020 )第4 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融国融可在公告期间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