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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十举措服务融资租赁业
来源:滨海时报浏览量:447时间:2020/3/9

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制定出台《应对疫情风险服务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十项举措》(以下简称《举措》),旨在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应对和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的影响,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工作大局的双推进。

    据了解,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通过深入研判疫情影响下融资租赁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围绕融资租赁纠纷实务问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天津高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审委会纪要要求,制定出台了《举措》。《举措》就公平原则、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规则适用,在当事人合理诉求界定、小微企业帮扶、良好司法导向创设、重点环节关注、纠纷解决方式创新、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以及在线审执模式、司法调研、司法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规范,对于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举措》提出,对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继续履行;对确因疫情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具化个案情况,准确适用公平原则、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规则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合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在界定当事人合理诉求方面,《举措》提出,针对全部租金提前到期、单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等诉讼主张,应严格审查,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应审慎判断,避免笼统据此判决全部租金提前到期或解除租赁合同。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合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在强化小微企业帮扶方面,《举措》提出,积极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协调联动,提前介入融资租赁纠纷,了解重点租赁业务状况,关注小微企业生存状况,助力困难企业发展,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租赁企业对承租人所欠付的租金进行展期处理,合理调整租金结构,协商新的还款计划等,积极引导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利益的一致,促进产融结合,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增强企业造血功能,激发企业预期效益,培育租金来源。

    创设良好司法导向方面,《举措》提出,坚持权益保护与产业激励相结合,仔细区分、考量当事人所在区域、行业等多重因素。对湖北、河南、浙江、广东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及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制造业)、消费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人群密集型行业(如旅游业、线下教育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应着重考虑客观实际,综合承租人所属行业及地区受疫情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与判断,加强对前述区域及行业金融支持的司法审判保障。

    在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方面,《举措》提出,借助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等解纷组织和机构平台,精准获取企业调解需求,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企业或个人的权益边界,积极促使达成和解并予以司法确认。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调解模式,如通过即时通讯、社交群组等在线方式多维度推进调解工作,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减轻企业诉累和群众负担,共渡疫情难关。

    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举措》提出,针对融资租赁案件中外地当事人较多的特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审慎适用缺席审理,积极穷尽送达手段,合理进行延期审理。对于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申请顺延或者中止相关期限的主张,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其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灵活保全担保方式,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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