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经信财务〔2019〕134号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为用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与制造强省建设奖补项目实行统筹,企业在同一年度申报上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的同一项目申报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不能再享受以下三类项目奖补:
(1)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2)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3)奖补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2. 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3个称号类奖补;
3. 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本款仅适用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中确定的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7个类别;
4. 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5. 企业已获得国家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6. 已获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得再申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本专项支持的企业除外。
2.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和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奖补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获认定的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上一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基本情况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基本情况表和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五)补助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下发通知。
四、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六)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七)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1. 申报条件
(1)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安徽省制造业中小企业;
(2)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期限在36个月及以上,截至申报时已履约12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还在履约,第一年还款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40%,前两年还款不超过总金额的80%;
(3)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一是省内登记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实缴);省外登记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上(实缴)、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
(4)未获得过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表;
(2)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缴税情况、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金支付情况、效果分析及存在问题等);
(3)开展直接租赁业务的:供需融三方协议(直租合同、买卖合同),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厂家发货凭证、清单,设备入库验收清单,设备安装验收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双方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设备明细表,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价值评估报告;
(4)企业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机构放款银行流水凭证,企业支付租金银行凭证(逐期),融资租赁机构收款收据流水凭证、租息发票(逐期);
(5)企业和公司法人代表的征信报告(记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确权登记记录;
(6)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或凭证,征信报告(记录);
(7)企业、融资租赁机构真实性及不提前解除租赁业务的承诺声明;
(8)其他与该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资料。
3. 支持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并根据年度申报数量统筹安排。
(八)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具体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
具体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0号)等执行。
其中,第(八)、(九)项所需资金5亿元,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按规定划转。
五、支持创业创新
(十)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中关于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奖补国家级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 申报材料
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供基本情况表;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提供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服务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二)奖励“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企业类项目为省内注册企业;
(3)创客类项目自获奖正式文件发布之日后60天内,在省内完成企业注册。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获奖项目,无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家培训
(十三)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下发通知。
第二部分 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由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三、现场核查。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8〕146号)规定,统筹做好现场核查。对称号类项目除需要进行择优评选或统筹安排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四、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研究审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会商会签省有关部门。
六、项目公示。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奖补项目安排,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负责开展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及项目资金的稽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现场核查。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的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项目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市县的资金规模。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