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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思:严监管趋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高管的影响
来源:夸克融资租赁浏览量:851时间:2019/9/4

随着去年5月,商租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被纳入银保监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商租公司的监管精神与制度纷纷发生了一些变化,加之今年从银保监会到各地政府也出台了新的规定与制度,规定的监管尺度是趋于严格与规范的,各个公司都需要适应和遵守新的游戏规则。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天津和上海一直作为我国融资租赁政策与业务的高地,更加重视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一、近期出台影响较大的文件

天津

上海

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的公告

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二、重点注意事项:

1、性质:地方金融组织,已经与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具有金融牌照的组织接受一个层面的监管了。

2、牌照:准入门槛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需要批准、授权或者备案)

现天津的流程:

企业——滨海新区金融局——滨海新区金融局支持函+审核记录+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准入处——市金融局+市税务局联合确认——市金融局外网公示——市监局办理增项手续

天津对实缴资本的要求:内资17000万,需有验资报告,是办理增项的前提条件。

上海对实缴时间的要求:设立后6个月内实缴部分,能够保障实质性开展业务。

实地经营的要求。

3、内控制度:完善三会制度及高管队伍,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项目评审、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监测关联交易和单一客户业务比例。

天津和上海要求关注单一客户业务和关联交易比例,而且天津针对关联交易对交易价格作出了要求,对于表决和决策时作出了回避规定。

4、报告制度

两个系统都要填报,侧重不同。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cbrc.gov.cn),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zhongdengwang.org.cn)。天津高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

定期报告:进行月报、季报和年报。

重点,不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注意两地时间不同,事先通报/实时/24小时/5日报)

注意天津的:

事先通报:变更名称、住所;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变更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实时报告(在上海是24小时报告,注意区别):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风险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权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市金融局要求报送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也应事先通报或实时报告。

5、业务规范

不能触碰的红线: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非法集资。再补充一点同样敏感的——不得暴力催收。(后面有涉及,但有必要提到前面说)

注意天津的规定(6个“不得”):

(1)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2)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3)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

4)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

5)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在业务开展中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暴力催收。

6)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上海有13个“不得”,总体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

还要注意一个“应当”——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按照法律规定租赁物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予以登记公示。

这条规定的后面部分主要强调登记、公示制度,前面半句重点说到租赁物,我们认为关于租赁物的问题有必要重点分析。或许有些老生常谈,但却是有必要反复强调。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对于金租公司重点监管的现象包括:

1)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2)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违规质押本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

3)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4)业务经营。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等。

从去年到现在,已经有多家金租公司因为上述违规行为收到罚单。

对于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来说至少应当把控租赁物的合格——真实、合规。不论从监管层面,还是从司法诉讼层面。

6、监管

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联合惩戒。

三、严监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高管的影响

1、根据《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监管措施包括:(1)警示开展监管谈话(如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风险提示、责令整改;2)降低监管评级;3)建立“黑名单”制度,(目前天津的第一批黑名单已经公示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4)通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还包括: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如上述不能触碰的红线行为),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对已立案或经会商研判确认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和控制,对上述“五类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其开办企业的申请不得予以支持,对获取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大摩擦系数,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行为成本;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2、最常见的影响:除了监管措施和极端的司法措施外,还很有可能触发行政处罚。在《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包括对于企业的,也包括对于个人的。

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透露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办法,即“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从去年年初到现在,银保监会对于金租公司已经开出十几张罚单,处罚金额从2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罚单都是开给公司的,最近上海银保监会局对金租公司的一位直接责任人也开出了罚单。以往案例中银行业、保险业对个人开罚单比较多,现在对金租公司采取这种措施,不排除未来对于商租公司也会采取这样的措施,因为这样对于治理乱象,规范公司管理和市场业务更有效果。这一点很像法院对高管个人上失信的做法,就是要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过去我们律师给企业的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大都是从防范诉讼风险出发的,但是今天,我们的建议则是处于行政监管层面的,因为即使在法庭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诉求得到了认可,但从监管层面看却不一定合规,有可能面临处罚风险。

四、应对

1、对于敏感问题、红线绝不触碰。

2、项目审查要重视。

1)最重要的是真实、合规的租赁物。前期调查时对于租赁物要严格审查,不仅仅是做全书面手续,建议看到真实的租赁物,了解租赁物真实的情况与市场行情。(案例: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不合规(国银金租、北部湾金租)、租赁物价格偏离大)

2)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查。包括承租人和供货商。了解承租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避免承租人已经存在其他经济隐患甚至违约情形,致使租赁公司成为接盘侠,可以通过企查查、上市公司公告、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等途径进行调查;避免违规像政府平台融资(国银金租、山东通达金租、招银金租(公司+个人处罚));供货商的资金情况也需要了解,避免发生类似“远程视界”的案件。避免重大金融风险。

3)担保方面的审查。避免出现不合法的担保函,如政府担保,国企担保的需要有授权或者批文,避免发生假担保。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担保必须登记。(案例:接受政府担保,受到处罚的国银金租)

3、放款、租赁物登记、产权过户、融资用途监管要到位,做好租后管理,现场监管很重要。避免同一租赁物反复进行融资,或者脱离控制,造成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隐患。(案例:交银金租、江南金租)

4、重视报告制度,避免触碰法律责任条款,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尺度。积极应对检查和约谈(案例:租赁公司在法院胜诉后,承租人租赁物不存在为由向监管部门举报租赁公司违规展业,尽管部门必须受理并给予回复,这无疑给租赁公司带来了麻烦,租赁公司需积极应对,向监管部门进行解释并举证)。建议健全的内部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留痕,面临检查和约谈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支撑,租售审慎经营的规则。

银保监会在2019年制定了31项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第6项,可见是十分重视的。虽然该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但趋势是越来越严格的是肯定的,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为租赁公司做好迎接新规则的准备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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