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IPO弄虚作假欺诈上市被告了,那证券公司们作为保荐机构是要赔的,这个叫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
比较知名的案例有万福生科(300268.SZ)IPO造假,平安证券先行垫付理赔;欣泰电气(300372.SZ)欺诈发行,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比较有看头的是当时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后,还起诉了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以追偿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IPO造假中介们要赔,那么企业发债造假,中介赔不赔呢?他们在执业过程中算是“尽职免责”,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被追责呢?
昨天,欺诈发公司债民事赔偿首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这里头不止是欺诈发债主体五洋建设被告了,多家中介们也上了被告席,包括以下这些鼎鼎大名的机构——
- 主承销: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信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双方没有选择调解,于是开庭。
大家说说,这事儿该怎么断?庭上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般认为,IPO过程中保荐机构自然是对公司情况更为熟稔,那公司发债时呢,中介机构们勤勉尽职了没?
毕竟发个债,他们也收了中介费用的。据悉,对五洋建设这次发债,大信收了60万、锦天城收了10万元、大公收了30万元。(德邦证券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其当事人的收费情况,所以我们也暂时没有明确数据。)
“愉见财经”先为大家追剧一下前情。五洋建设虽非上市公司,但也是始创于1962年的老牌企业了,中国五百强、绍兴的建企航母,注册资本将近4个亿,所以再往前几年,这样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债还是属于机构们的好生意的。
不过在2015年五洋建设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司债的时候,现金流已经有问题了。从后来的追查来看,五洋建设当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已经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所以属于“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并且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所以构成欺诈发债。
这两期“小公募债”到了2017年违约掉了,总额13.6亿元。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只债券比较特殊,个人投资者占近一半,所以违约导致近千名散户被套牢。
现在五洋自己是气数已尽了。在被坐实存在“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三大违规事实后,五洋建设领了证监会共计4140万元罚款(不过天知道最后有没有能力付出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被终身市场禁入,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合计领了254万元罚款。
今年1月,绍兴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对五洋建设的破产申请,也就是说五洋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于是乎,我们纯粹外围臆断一下,两只违约债券的投资人们看到从没钱的五洋身上是赔不到什么了,就把目标转移到有钱的德邦证券他们身上了。
但原告们是有理由的。据财新记者实地听了庭审后转述,某原告代理律师方的观点是,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自身内部的任意“对抵”,只要查账便可知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岂能一无所知?是否尽了注意义务,是否勤勉尽职,令人生疑。
不过德邦和大信他们也喊冤。德邦证券的诉讼代理人说,这样的“对抵”是需要查询交易流水和相关凭证才能知晓的,而承销商对于会计师已经审计的财报仅有“一般注意义务”,如果再要求承销商对此做实质性审查,是模糊各个中介机构的责任界限。
一个皮球飞到审计那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人说,这种“对抵”处理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对五洋建设的过往审计中,“一贯也是这么做的”。
各位晕不晕?你站谁那边?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庭审的争议焦点还在于德邦证券等还未受到正式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是否能成为适格被告;各被告中介机构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相关主体和中介机构的履职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等方面。
《中国经营报》援引接近监管人士观点称,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市场化、法治化解决是证监会一直积极提倡并大力推动的;浙江监管局全程旁听了本次庭审,后续证监会将继续推动完善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渠道。
该案法庭未当庭宣判,结果尚未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