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由苏州工业园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主办的“新时代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的机遇与挑战”专题培训会,邀请了工业园区法院副院长汪春鸣、金融庭副庭长郭路、执行局局长曹亚峰参加。
在主题为“法官视角下,对融资租赁行业纠纷案件解析”分会上,郭路庭长和曹亚峰局长针对工业园区法院最近几年在审判执行领域融资租赁行业纠纷案例类型、裁判倾向等特点带来专业分享。现场,对与会者提出的自身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做出评析建议。
最后,汪春鸣副院长作总结性发言,提出工业园区法院立足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高度,切实发挥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的司法功能,在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如何出实招。让与会者深度了解了专业审判的力量。
近年来,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和投融资形式,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的背景下蓬勃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实体经济放缓,制造业中集中的融租赁合同纠纷的承租人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进一步减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近3年来我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共计2636件,标的额达10.41亿元,占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4.39%。
主要呈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信心不足,自力取回行为增多。租赁物的取回,是出租人物上权利的自然延续,但出租人也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院审理中发现,有的承租人的逾期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基于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高,害怕承受风险,在未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即取回租赁物,自行处理。还存在将取回租赁物业务外包情形,部分外包公司有暴力、威胁等行为。
二是出租人缔约位置强势,合同当事人地位失衡。出租人因在公司规模及风险预判等方面占优势,合同条款中对自身的保护相对完善很多,而与之相对的承租人则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或小微企业,其自身经济实力偏弱,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制定缺乏话语权,对潜在的风险缺乏预测。如我院受理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与N多自然人的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出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以增加连带保证人等方式,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且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均为制定的格式合同。
三是租赁物残值计算争议明显,审理难度增大。资产处置能力对融资租赁企业尤为重要,注重资产管理,体现在对租赁物的资产价值的估算。审判实践中,租赁物处置价款问题、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问题等都涉及租赁物残值的确定。残值计算、残价的评估时点,往往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须委托第三方评估,导致诉讼周期延长以及设备折旧损失。而且在租赁物不落不明或已处置的情况下甚至不具备评估条件,造成案件争议较大,审限拖长,使得产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四是多种交易形式并存,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及交易形式多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特别是“售后回租”模式,因回租本身并不实际交付租赁物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更大的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融资租赁交易主体除传统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出租人出于减轻风险,规避承租人资金不能及时回笼的隐患,在交易时会增加保证人、担保人、回购人等方式,将更多利害关系人纳入其中,使得融资租赁交易涵盖的法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
对策及建议
一是规范自力取回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或对租赁物占有人造成额外损失;
二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融资租赁不同于简单的贷款,也不是简单的销售手段,而是对资产融资的管理。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结合诉讼纠纷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归纳,更新优化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增加磋商过程,保证双方当事人租赁合同的平等合理,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的产生。
三是对租赁物的折旧率提前约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即可就租赁物的折旧率进行约定,以避免在发生纠纷后进行对租赁物价值的评估程序。对于折旧方法的约定,应在合同中采用加黑、加粗、特别提示等合理方式提请承租人注意。
四是提高风险管理和评级意识。风险资产管理水平不高和风险评级不高必将导致融资成本提高。出租人,尤其是作为出租方的企业应建立良好的风险内控机制,多了解承租人的财力、信用等履约能力,才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基本。对于已进入诉讼的纠纷,利用保全措施可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