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了若干意见,切实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涉农、普惠等方面。
《指导意见》称,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
《指导意见》称,将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指导意见》直接点名融资租赁,在农机租赁等涉农的机械及加工设备领域,融资租赁业迎来重大利好。
涉农设备租赁将迎重大机遇
原文:鼓励企业和农户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农机租赁及涉农设备租赁将迎来重大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农村投资需求潜力仍然巨大,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加快农业设备更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要担负起金融服务振兴农村的重任,发挥好融物的属性将设备投资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村实际设备需求。
农业部对农机融资租赁定义为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综合服务商的角色将承租人、银行、经销商以及政府的各种资源实施链接和整合,承租人(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交纳一定的首付金(一般为总金额的30%)就可独立使用机械设备,剩余租金与利息分期偿付,全款付清后农机具所有权再转移到承租人。
农机租赁模式特点主要体现在,让农民由“直接购买”变为“先租后买”,大幅度减轻一次性投入压力,缓解大型农机具购机难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融资租赁是发达国家的农场主购置农机设备的首选方式,在我国其他大型设备购置领域也已普遍应用。
农业部于2015年在新疆棉花主产区开展了融资租赁试点,有力促进了大型采棉机的推广,提升了新疆棉花机采率。同时,正积极探索将融资(金融)租赁模式推广应用到中小型农机具采购和设施大棚建设中。
在乡村振兴的总体部署下,融资租赁公司有责任也有动力担负起金融服务振兴农村的重任,发挥好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以设备投资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租赁物范围创新发展有望突破
原文: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
虽然未提及租赁,但活体抵押、动产质押、林权抵押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可能也是租赁新业务模式的突破。例如活体租赁,我国租赁行业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表示“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2015年8月,宜信普惠融资租赁与河北溧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为200头泌乳牛办理了售后回租业务,开创了“活体租赁”的先河。
奶牛作为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非消耗物,高质量产奶年限在5到6年以上,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这种特性符合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相关要求,但奶牛与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动物疫病等方面的影响,作为租赁物的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对养殖业的研究,提高对活体租赁物的评估能力、维护和保障能力、监控能力。
在金融服务助力振兴农村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对于银行信贷的补位价值愈发明显。除农机等动力设备,融资租赁逐步拓展到涉及农业生产耕、种、管、收、烘干、储存和加工全产业链的机械化设备,以及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