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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融资租赁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网浏览量:707时间:2018/12/29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简称“清单”),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实现“非禁即入”。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01、融资租赁不能随意注册 纳入金融监管 存量企业也不例外

在禁止准入类中,特备强调了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融资租赁”等字样不能随意注册,并将此类企业(包括存量企业)纳入金融监管,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字样。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 “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 (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 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02、落实“非禁即入” 不得歧视民营企业

此次禁止准入类也特别强调了P2P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清单发布会上,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介绍到,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

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中,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金融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徐善长在答记者问环节中,强调未来将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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