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当天,北京即完成全国首笔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包含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办理、公示、查询四项功能。目前申请登记业务仅限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三个试点地区办理,其他省份暂不开通。预计试点结束后,该系统将推广至全国。
在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大背景下,应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将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
系统的另一大亮点是,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公示的同时,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保障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查询的便利性。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大多数为机器设备等动产,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承租人很容易将设备转移或者用于重复融资,比如出卖或者抵押,大多数时候买受人或者抵押权人会主张善意取得,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如何研究对标的物进行公示,以达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显得相当重要。
201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即中登网,二是由商务部2013年开发建立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该系统主要针对的是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11月11日下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即中登网)”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未在中登网进行查询的视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但以上只在天津范围内实行。
痛点二:现场登记耗费人力
与人民银行、商务部的系统不同,2015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
概括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抵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或者第三方将其除租赁物以外的财产对出租人进行的抵押;二是出租人抵押,是指出租人为了获得外部融资提供的抵押,包括向资金提供方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直接提供抵押和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三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抵押,是指经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但现场登记,需要多次往返,且需要准备的材料较多。以某市的动产登记步骤为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
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律师表示,按照传统的登记方式,如果抵押物数量众多,会给登记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登记申请方也会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登记成本太高而放弃登记甚至放弃融资租赁交易,可能因此而增加了商业风险或减少交易机会。同时,在登记查询方面,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到众多的登记机关进行现场查询,费时费力。
【 首笔动产抵押登记试点当日办 】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上线,将上述两个痛点一并解决。
张稚萍表示,与其他的登记查询系统不同,该系统在成熟的法律体系之中,在该系统中登记之后,具有法律效应。同时,新的登记系统可以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而且几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登记、查询成本,提高了交易安全度。
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上线第一天,全国第一笔在线动产抵押登记就在北京办理完成。当天,北京文昌中钱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业务系统在线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全面铺开”的节奏安排,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推广至全国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