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500万的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税收新政对融资租赁行业利好影响有限,承租人直接购进设备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而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则只能分期扣除。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从内容上看,本次文件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优惠的延续与扩大。主要体现在:
1.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的金额从100万增加到500万;
2. 对设备的用途和行业不再设置限制条件。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允许不超过100万的仪器、设备一次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特定行业里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同的仪器、设备。本次政策在扩大到所有行业,同时不限制资产用途。
在资产取得方式上,文件沿用了“购进”的说法,文件本身并没有对“购进”进行明确定义,但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曾在“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访谈”时回答网友提问做了如下回复: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访谈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是对财税[2015]106号文件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未有相关规定前,本次文件的“购进”执行口径与2015年访谈的口径一致。因此,在目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器具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前一次扣除的优惠。此外,如后续有相关文件规定突破这一限制,承租人还需关注发票的取得问题。
本次文件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一定的影响,承租人直接购进设备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而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则只能分期扣除。但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优势不再,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抵扣融资利息增值税的政策仍是有效的。
比如,一企业通过银行借款购买设备,设备价款4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借款利息每年20万,企业当年未扣除设备折旧费及利息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企业第一年所得税为(500-420)*25%=20万,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所得税为(500-20)*25%=120万。五年合计500万。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该设备,假设利息与银行借款一致,期限5年,其他条件相同,企业每年所得税为(500-500/5)*25%=100万,五年合计500万。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模式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企业通过银行借款直接购买设备可以获得现金流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