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机制规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一旦承租人经营失败,出租人可行使租赁物权取回租赁物,以此规避租赁风险。
能取回并对抗风险的租赁标的物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独立、可移动的。否则,如道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根本无法取回。因此,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主要发挥的是租赁的融资性功能,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除非是可以提供信用授信的优质客户(比如政府项目)。
其次,租赁物须是通用、耐用的。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还能再出手——出租或出售。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需要的是租赁物的市场价值而非如承租人一样需要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租赁物不能再出手,对出租人不仅无用,反而是包袱,是负担。
其三,租赁物是能保值,能变现的。尤其是中国经济由供给不足转到过剩阶段后,二手设备变现难(人们更愿意选用新设备),保值更难,往往是物不值价。过去人们通常理解的飞机、船舶、机床等保值性强,从近10年的交易记录看,这些经典的租赁标的物都难以保值(尤其在中国钢铁价格从6000多元/吨下跌到2000-3000元/吨的背景之下),更别指望汽车、电脑、高新科技类等时尚产品还能保值。不能保值、贬值的设备本身则难以保障租赁债权。
因此,讲融资租赁,不能简单地以有租赁物而不要求抵押担保,那最多只适用于可进行信用融资的承租人和能保值的独立、通用、耐用、可移动、能变现、足补偿的设备租赁。
受到过去片面的融资租赁优势宣传的影响,部分承租人一谈需求就宣称融资租赁不要抵押担保,需要我们的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经理做耐心、细致、深入地解释,或双方换位思考,方能跨越交易障碍。
鉴于出租人已有租赁标的物的物权,融资租赁对抵押担保的要求可以低于银行信贷(银行通常要求近2倍的房地产抵押):对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租赁,可要求1-1.2倍的抵押(即通常说的1:1抵押);一般承租人则要求0.5倍的抵押(通常说的一半抵押);较好的承租人和保值好、变现力强的设备租赁,可要求二期租金额的抵押(更多是信用约束);只有对于可提供信用授信的优质客户,才完全不要抵押。换而言之,债务人以相同的抵押物,在融资租赁实现的融资量还是大于在银行的贷款量。这里讲的抵押物,主要是指能登记、可控制、贬值风险低的土地、房地产、贵重金属及其他公认的优质资产等。
融资租赁也要一定的抵押,与目前较通常的做法相比,对抵押担保的要求更高更严,是否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又回到抵押物崇拜呢?显然不是!设置必要的抵押,全然是为了控制风险,尤其是中国经济尚未走出L型底部,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极其脆弱,经营稳定性差,在看不清未来、第一还款来源不清晰之时,必要的抵押担保是防控风险的得力举措。
同时,讲融资租赁设置必要的抵押担保,并不是放松对承租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认真研判。融资租赁对第一还款来源(——租赁标的物创造的净现金流)的要求,始终高于银行信贷。融资租赁的收租顺序,第一是租赁物创造的净现金流。第二是承租人主业。融资租赁的经典模式是承租人已有三四台设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客户,设备承担不了订单而融资租赁一二台设备以扩能。也就是新租赁设备加上原有的(三四台)设备创造的净现金流,一起用于还租。第三是取回租赁物。第四是依法处置抵押物。第五是第三方担保人。第六是承租人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