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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融资租赁加快发展的建议!
来源:前海金融创业浏览量:866时间:2018/3/12

      随着新型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融资租赁已成为解决“三农”融资难的重要金融工具。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退租、续租或者留购。基于融资期限长、不变更租赁资产所有权、租赁合同稳定、有效资金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活跃等特点,农户可以通过租赁公司租用农业设备,扩大产能,增加产值。在还清本金后,农户还可获得设备产权。与银行信贷等融资相比,融资租赁手续办理相对简便、产品灵活多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发展多种需求,符合农产品市场季节性和供需关系变化的特有规律,能极大地盘活农村资产存量,为解决“三农”融资难提供新的渠道。融资租赁将推进农村金融多元化、综合化、专业化发展,对提高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优势明显。

融资租赁对服务农业发展优势明显

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服务方式,融资租赁具有银行贷款不可比拟的优势,更适合农业生产项目的发展需要。

——实现农村经济共享。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产业模式下的大规模产能过剩,是一种全新的社会供给模式,从一次消费终身占有转变为消费与再利用结合,对提高农业生产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缓解资源矛盾,实现了循环统一。农业融资租赁进入农村,将闲置产能再利用,增加了资源的利用率,使个体之间直接的商品与服务交换融合,让“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节约型经济消费加快发展。农村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农器具租赁实现设备共享,在农村闲置人口再就业实现人力共享,在农村闲置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共享。

——覆盖农业领域广泛。在农业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就是抵押品。在既无固定资产又无抵质押权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获得大型设备的使用及收益权,以缓解先期大量资金投入压力;对于已有生产设备急需流动资金却又达不到银行资信要求的农业生产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将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以盘活现有资产、减少资金占用;对于单个农户通过融资租赁服务可以用较少的首付支出获得农业作业类设备的独立使用权。融资租赁在农村的服务范围涉及农业种殖养殖机械设备、农村水利设施建设、食品加工、农村医疗、养老等众多领域。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将成为服务农村生产生活的主流业态。

——符合农业收益规律。农村融资租赁具备融资期限结构多元化和差异化产品设计优势,通过量身定做,在农产品收获淡季企业收益较少资金占用较多,可支付小额租金,待转入收获旺季资金大量回流时再支付较多租金。灵活的还款安排允许承租人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及资金回收情况,确定租金偿付流,合理安排资金。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续租、以残值购买或直接执行合同约定的设备项目交付方式。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信用的等价物,资金运动紧紧伴随着物资运动。由于产品设计灵活,申贷门槛较低,业务流程简便,融资租赁交易与农业生产生成规律十分吻合。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更灵活便捷、信用担保简单、融资速度较快、支付方式灵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承租人的资金流动性压力,满足承租人的资金流动需求,有效提高承租人自有资金运用效率。

——粘融农业上下业态。农村融资租赁围绕核心业务,通过供货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终端客户间的信息流、物流及资金流连接构成一个整体,很好地实现了农业供应链对接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农业供应链,融资不以孤立的中小企业为评估对象,而是将整个供应链的运营效率及信用状况作为评估授信的依据,大大提高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制造商优势,深入农业供应链,向下游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营销设备产品,再利用旗下租赁公司为有需求的企业融通设备所需资金。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经过融资租赁公司,转租给为加工企业供货的农户,既保证了大型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又使农户以较少的资金获得了加工设备。对于农户生产性耐用消费品的补贴政策,相比融资租赁业务,申请补贴过程繁琐、耗时耗力,不利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农村地区的规模推广。融资租赁业务对农村生产性消费品的支持是基于市场化的原则,不受政策及地域限制,具有业务的可持续性。借助农产品供应链,设备制造企业拓展了销售渠道,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了租金收入,农村中小企业完成了融资融物。融资租赁业务与农业供应链的对接实现了农业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应。


融资租赁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融资租赁基础薄弱,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造成融资租赁在农村的供给严重短缺,阻碍了融资租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一是融资租赁意识淡薄。农村融资租赁处于新型融资方式的创新推广阶段,融资租赁缺乏行业统一组织,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低。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重买轻租的观念比较普遍,融资租赁究竟为何物、有何特点和优势,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还不清楚。尽管资金紧缺,但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依然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资金,以致于融资租赁业务难以推向农村市场。

二是融资租赁行业创新不足。涉农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采用传统的直接融资形式,没有充分开发出售后回租、二手设备处理、杠杆租赁等高利润业务产品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农村融资租赁可以为农业机械设备、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医疗卫生、农村生产性耐用消费品等提供金融支持。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农村地区大都只开展了大型农机设备租赁业务,业务单一、农户可选择范围小,导致创新不足。

三是农业融资租赁业务缺少政策支持。农业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投入量大、回收期限长、业务利润率低。现行的融资租赁管理把融资租赁资产视同企业自身资产,成本列支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不在税前列支,没有起到降租节税作用。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但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却模糊不清,没有具体的实施依据;租赁设备的加速折旧仅针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大量中小融资租赁设备企业被排除在外;在税收减免方面,只针对开发区和中外合资的一些租赁公司,大部分租赁公司得不到税收方面优惠。这些政策措施,挫伤了租赁公司开发涉农领域的积极性,造成农村地区融资租赁业务的供给短缺现象,导致融资租赁业务不能在农村地区大范围应用。

四是融资租赁主体组织形式单一。现有的融资租赁主体多数是私人租赁公司、银行分支机构、设备供货商、微小型金融机构等独立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组织形式单一,既缺乏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服务优势,又不具备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能为母公司设备销售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的优势,加之专业化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拓展业务受到严重制约。

五是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现有的《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内容笼统,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的现代租赁。也正因如此,承租企业欠租之风日益蔓延,一些租赁公司甚至濒临倒闭。

加快农村融资租赁发展的建议

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在农业生产领域的独特优势,推进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创新,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渠道。

(一)大力培育专业化农业融资租赁公司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涉农领域业务规模小、业务量分散、违约风险较大等原因,造成涉农融资租赁供给严重不足。政府部门应大力培育农业融资租赁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一方面能缓解政府部门直接支付货币补贴的财政资金缺口,为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混合业态下的“嫌贫爱富”现象,使农业融资租赁精准对口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

(二)适度降低农村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设立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需要1亿元,较高的门槛将众多经济主体挡在融资租赁门外。鉴于农村地区租赁标的物价值普遍较低,对农村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可适当放宽,以吸引更多的大中型厂商、农村微小金融机构设立农村租赁公司,形成组织形式多元化、经营特长专业化、优势互补良性化的农村融资租赁格局。

(三)开发设计符合农村特点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方式

学习借鉴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实行差别租赁费率,农村地区的租赁费率要明显低于城市;要优先发展二手设备租赁,切实减轻农村承租人的负担;要积极引导农户组成联合承租小组,采用联合承租方式;对二次或二次以上租赁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人,可适当调低租赁费用,以鼓励其续租;租赁公司应加强对农村承租人的技术培训,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以激励承租人积极维护承租设备。

(四)建立农村融资租赁风险分散机制

租赁是交易双方之间的合约。由于农村融资租赁具有风险性,如果缺少风险分散补偿措施,一旦发生风险损失,租赁公司只能独自承担。按照成熟的金融风控制度的做法,一是建立租赁与保险相结合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可由保险公司代偿;二是建立融资租赁担保制度,以各级财政出资为主,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公司或农村融资租赁担保中心,为农村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五)完善农村融资租赁政策扶持

为涉农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弥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不足,引导更多的租赁公司走向农村。一是减免税优惠政策,照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减税标准,对农村租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允许加速折旧,实行投资税收折扣,以刺激农村租赁市场的有效需求;二是建立财政拨款补充资本金制度,不断壮大农村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适当降低资本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更多的农村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可指定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帮助解决农村租赁公司的资金紧张问题。

(六)健全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制

由于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相关纠纷只能参照《合同法》及《物权法》解决,使得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融资租赁业务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受到影响。广东应加快制定地方性融资租赁管理条例或者是办法,完善物权登记制度,保护出租人权利。建立涉农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农业租赁物权利归属,使其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法律依据,减小出租人可能面临的损失风险。以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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