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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融资租赁提案有哪些?
来源:融资租赁30人论坛浏览量:808时间:2018/3/8

两会期间,代表们的提案、议案对今后一段时期,最终政策制定将产生较大影响。两会已过小半周,关于融资租赁的提案、议案已有不少。


一睹为快:


全国政协委员杨玉成:

大力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


“我们应该支持开展农业设施设备的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融资,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杨玉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点提到对农机装备的融资租赁。


杨玉成委员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但同时我国农业依然面临新型经营主体滞后的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但目前,农村农业从业人员老龄化严重,技术人才凤毛麟角。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少,发挥作用不够。此外,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融资供需对接不顺畅等问题依然突出。”


杨玉成委员建议,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应该从四方面发力:


首先是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业产业化企业联合体等,使之规范运营、标准化生产。


其次是要完善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出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办法、贴息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补助等扶持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把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能落地的流转土地抵押信贷机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并对保费进行优惠补助。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快向市县延伸。支持开展农业设施设备的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融资,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第三,要加强新型主体领军人才的培训,提升素质能力。要转变陈旧的培训理念与方法,多学习先进地区支持主体发展的经验,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省内外典型企业中,接受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四,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机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农业项目资金均不予支持,所有示范类项目不予参评。对利益联结机制建得好,落实好的主体,各项支持政策重点倾斜,优先培育,正向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广大农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民真正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双赢。


全国人大代表姚劲波:

建议加快租赁立法 推进“租购同权”


首次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58集团CEO姚劲波在接受包括人民网在内的专访时表示,今年他带来了4个建议。其中,姚劲波的首个建议为规范租房市场,保障“租”有所居的建议,直指租房困境问题。


姚劲波称:“今天租房的人,并不能享受像买房一样的社会福利待遇,例如小孩入学、就医等等,政府既然提出来房子是用来住的,就要把租房和买房的待遇拉平,大家都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对此,姚劲波建议,推动住房租赁制度建设,破除“买房才是安居”的固有观念。其表示:“希望政府进一步推动‘租购并举’等制度的落实,从政策层面予以保护,逐步使租房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获得与买房居民同等的待遇。同时,要让更多年轻人进一步增加对于租房的接受度,改变‘买房才是安居乐业’的传统观念,建立更加积极的置业观。”


在租赁关系中,租客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断水断电”、“随意涨价”、“克扣押金”等。姚劲波透露,58同城目前是全国最大的租房平台,也曾遭遇押金不退、房租随意涨价、不遵守租房合同协议的用户投诉,如果有租房立法限制,对所有人权益进行保护,那么很多人可能就会选择不一定非得买房,可以把租房作为城市长期的方案。


鉴于此,姚劲波建议,健全租房市场立法,增强承租者的“安全感”:“希望政府加快补齐租房市场立法领域的短板,完善房屋租赁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房屋租赁双方权益和中介公司责任,建立快速解决房屋租赁纠纷机制,让解决租房纠纷问题有法可依,同时在交易环节加强承租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增强承租者的‘安全感’,使租房切实成为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


从租房供应主体来讲,姚劲波认为,应该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加强租赁房源多渠道保障。其建议称:“目前,大城市租赁人口比例不断增加,在保证租赁房源供给量的同时,建议加强多渠道保障。鼓励多方主体加入到租赁房源的供应和建设上,引导人们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同时,进一步放宽承租人租房时的公积金提取限额,并考虑租金抵扣个人所得税。另外,政府、房地产企业和专业化租赁机构应多方合作,在大型工业园区、商业区周边增加经济型公寓,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


除了租赁住房领域,姚劲波另外的建议还涉及到“科技兴农”、“互联网平台帮扶残疾人就业”和“新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三个方面。


其中,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帮扶残疾人就业方面,姚劲波指出:“58同城是中国最大的招聘网站,每年服务几亿人,过去提残疾人帮扶,更多是福利的方式,但最根本的帮助让残疾人能够就业。我们建立一种大数据平台,让残疾人登陆网站的时候,就把信息标准化,标准化以后能够匹配,残疾人就业跟互联网服务和大数据结合后,会提高中国社会残疾人的服务和帮扶水平,我们也希望我们以一个企业做的工作,与残联、民政部门共同参与到这个事情,共同把事情做好,让就业更充分,让残疾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让社会更美好。”


致公党中央:

关于创新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这些企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获得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授权。


《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2016年各类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30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但是,相当部分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一些科技型大企业“沉睡”着数以万计的专利权,企业每年要花费很大成本维护这些专利,而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花费巨资研发了某项专利后,没有资金购买设备或配套技术进行商业应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为激活这些沉淀的科技资产提供了新模式。


一方面,大企业出借知识产权,小企业融资租用知识产权,小企业节省了研发时间、人才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小企业利用出售知识产权,再回租知识产权进行商业运营,这样小企业既能短期内获得资金又能持续使用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遇到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确定性,使其评估、交易远难于其他资产,因此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在实际应用中困难重重,现实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问题。


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进行认可,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合同法》对于租赁标的物通常是适用于有体物非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的开展,只能通过意思自治原则去认定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法规在租赁物范围中对于知识产权这类租赁标的也是较为排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涉及到了无形资产,但要求无形资产必须附带有形资产,且价值不得超过有形资产的1/2,该规定限制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发展,也否认了无形资产独立作为租赁物存在的可能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二)市场交易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的复杂性为其市场交易增加了难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性具有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时间界限,给知识产权交易带来了标的物有效性的难题;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知识产权合法拥有人有排他性权利,使知识产权交易时便会有标的物的权属确权问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决定了确认其权利在具体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跨国合作交易存在风险。


(三)政策问题。


2015年9月13日,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中首次提出,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这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但在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中,无产权纠纷的、可交易转让的、且具有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才能进行交易,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是基于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和发展前景来评估的,具有一定的预期性。目前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中仍无有效的评估体系和登记机制,造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无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登记部门,登记的数据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导致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缓慢发展。


二、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环境


建议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实施条例,弥补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缺陷,统一监管部门,保障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发展。梳理《合同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政府牵头,针对法规之间的冲突提出修改意见,实现各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同,探索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成为融资租赁客体范畴的理论基础,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有可能面对的技术侵权风险,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的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二)建立符合融资租赁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


现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是一个指导性依据,适用上会造成对同一资产评估出现不同的标准。建议在进行知识产权特别是融资租赁评估时,应以某一天为基准日来评估其价值,且需要明确其评估是以融资为目的,而非以交易或者诉讼等其他目的,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定价方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以基准日原则和目的性原则为基础,多种评估方法并用确立的标准能符合市场需求,解除市场上评估难、评估标准不统一的困扰。


(三)政府出资引导,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


建议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迅猛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牵头企业、知识产权局、资产评估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激励它们作为市场参与者、服务者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市场的交易。设立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知识产权局负责设立信息与市场参与者实时共享和交流平台,对市场参与者给予贴息补贴等。在高风险金融模式发展前期,政府需要通过出资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引导企业进入市场,当政府将该模式引上正轨后,再引入社会资本形成符合市场的资产定价、交易模式。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建议政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参加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具体来说,中小型企业以双方约定的租金额直接融资租赁大企业的专利权,在大企业指导下完成产品的市场开发与商品化,以租金形式逐年偿还专利许可使用费,还可以把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售后回租,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功能。支持专利拥有量较高的大型科技企业建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引进、集成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以租赁模式融资大企业及高校院所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闲散资本和“知本”向市场聚集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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