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要求、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类型,以下资产不得证券化: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政府直接作为还款来源的,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 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融资租赁公司可参考银监会定期发布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对城投公司进行筛查。
3.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相关保理业务外,一般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基础资产结构同质,适合发行ABS。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不宜选择“两高一剩”等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作为承租人。在发行前期,这类资产就会被剔除。
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前期,融资问题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只是初步分析,在发行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关注。我们希望融资租赁企业能够在租赁资产选择阶段就做好发行ABS准备,期待资产证券化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常态化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