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要求,凡是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为的机构都要纳入金融监管,适当的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告诉记者。
中国内地的金融监管也确实正在强化。2017年7月高规格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重要金融领域和环节都已显现出加强、穿透监管的态势。作为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融资租赁,亦难以例外。
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处获悉,融资租赁业务正在酝酿由当前的商务部监管划转至银监会监管。在此之前,按照“三定方案”,银监会负有对金融租赁的监管责任。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也正因如此,在融资租赁“开闸”之时,这个领域由商务部负责监管。不过,在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其金融属性越来越得以强化,因此,近年来,亦有不同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职权的探讨。
前述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对融资租赁监管职权的调整,还未正式下发文件,目前的监管工作也仍由商务部履行。
就此,有记者向商务部新闻处询问求证,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未能收到回复。作为可能承接融资租赁监管的银监会,亦未表态。
不过,记者向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询问融资租赁监管权限是否存在划转的可能,得到的回答是,“我们听说过此事”。
“可能要归银监会监管了,会从机构监管变为行为监管,对资金端的审核更加细化。”一位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一位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研究的学者也向本报记者提及了内容相似的说法。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练就“火眼金睛”,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整治金融乱象;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前述行业专家表示,按照G20要求,我们进行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方面的改革,包括对银行、相关金融机构,整体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个是国内风险,一个是国际风险,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金融改革有很深的国际国内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