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的空气充满燥热,但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却在这个夏日感受到了阵阵寒意!
一直以来,银行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但在货币政策转向稳健以及监管层面持续推动金融杠杆去化的背景下,银行业表外融资规模萎缩,信用派生创造能力正在呈下降趋势,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全面上行,SHIBOR、同业存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出现了一定程度上扬。而随着资金紧张,成本全面抬升,融资租赁业正面临“囊中羞涩”的窘境。据了解,今年以来,大型租赁公司向银行融资成本还能控制在6%以内,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的中型公司,融资成本则大约为8%。
而到了下半年,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只会越来越难!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院在2017年7月3日的调查中显示,财经记者走访的许多家银行都已经将全年70%-80%的信贷额度用光,下半年信贷额度较为紧张,这无疑会引发银行议价能力的提升,贷款利率上浮已经较为普遍。其次,银行的贷款旺季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第二季度比较平均,第四季度尤其紧张。为了把开年报表做得漂亮,银行会刻意收紧第四季度的贷款额度,以求在明年的信贷业绩上有爆发性的增长。所以,根据目前的贷款市场来看,如果计划第四季办贷款,则要等到明年。
随着全国第五次金融会议的召开,银行业开启强监管,暴力去杠杆模式。银监会上半年猛开1435张罚单,又在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内容指出,下半年加强监管将有新作为,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法规空白,争取在年内出台18项新制定和新修订监管制度。强监管下的去杠杆,其实就是变相拒贷。
因为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租赁公司被迫成为了银行的客户经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渠道多元化是未来的趋势,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将目光转向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讲,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其大致流程如下: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一、用于证券化的是基础资产,核心要点是基础资产是否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而不能单纯考量企业自身的信用。
二、如果基础资产能脱离原始权益人独立运行,则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可基本脱离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这与传统的债务融资方式有着重大区别。在这种情形之下,可以实现出表,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为标准化的证券产品,可通过交易场所转让流通,可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提高其流动性,产品自身能取得一定的流动性溢价,降低发行成本。这种流动性是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所不具备的。
2006年5月,远东租赁发行第一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了2014年,交易所ABS改为备案+负面清单制度后,融资租赁ABS一跃而起,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并且成为交易所ABS的主要构成。
根据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市场共发行租赁ABS产品5只,发行总额57.26亿元,平均金额11.45亿元。2015年这一数字出现了质的变化,全年共发行62只,发行总额575.26亿元。经历了前两年的预热,2016年全年租赁资产证券化全面开花:2016年有70家租赁公司发行了共123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4家金融租赁公司、11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55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发行规模1239.66亿元,占今年全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的14%。
经历了2016年的井喷式发展后,2017年上半年,租赁ABS发行放缓。2017年上半年租赁ABS发行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19只,共发47只,发行金额630.59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2.73%。
随着市场普遍资金成本的上涨,发行利率也持续上涨。从今年5月份的发行利率来看,今年租赁ABS利率整体偏高。当月租赁ABS发行利率最低为兴业金租A1,利率为 5.08%,发行利率最高为远东租赁优先B档,利率为6.5%。
融资租赁资产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可控的特征,非常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体现在:
1.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无银行存贷比限制,不受担保物抵押率限制,仅根据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确定,优于中票、公司债、 企业债 。
2.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略高于中票、企业债,略低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远低于信托等融资模式。当然,这也要视具体发行利率而定。
3.盘活存量资产
资产证券化可帮助企业盘活长期资产,变现预期收益,具有其他融资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4.资金使用灵活
资金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可用于偿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且可一 次性获得全部融资金额,较其他融资方式有较大优势。
资产证券化是债券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债券融资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不再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进行融资。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将促使企业由严重赖信贷融资模式向债券融资模式转变,因此,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看起来很美好,但在现实中又不得不面临重重障碍。
增值税问题
首要的便是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涉及金融、会计、税收等多个领域。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多、交易环节多、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也会存在许多的税收问题,如征税原则问题、纳税主体的问题、征税的环节问题、税费的属性问题等。处于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核心地位的SPV能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关键之一也在于税收制度能否避免重复和不恰当的征税给资产证券化过程带来高的成本。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问题来了,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
可在具体的实践中,无法开具发票这一问题却又可以解决,例如天津等税局就可以接受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反正谁开票谁纳税,发票也没有导致税源减少,各个税务局也就乐于接受。目前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例如远东租赁、南方水泥等,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这种操作仍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目前已发行的ABS产品大部分都未出表。
不过,关于ABS的税收问题似乎正在逐步明确中。国家税务总局在1月6日发布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更期待税务总局的细则,能解决困惑行业的利息差额担忧。
市场冷热不均
融资租赁企业ABS发行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按照统计口径看,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已经近6000家,但在2016年间,也只有七十家公司发行ABS产品进行直接融资;二是在这七十家发行ABS产品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中,发行金额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远东租赁在2016年间累计发行ABS213.73亿元,占融资租赁ABS产品发行总额的17.77%,而发行金额最小的仅有1.1亿元。以上方面充分反应了融资租赁企业ABS发行冷热不均的情形,也从侧面反应了融资租赁企业其融资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今后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出现强者恒强的局面,进而形成垄断。
在融资市场,“血统论”仍然盛行。很多融资产品,本质上还是依赖于承租人的主体信用,金融租赁公司和一些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在发行ABS发行时,其在路演与主承销商选择等方面具有其它融资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资本市场还是应该更多地关注能够产生真实现金流的资产,去掉唯出身论,把外资、民营和国资背景的企业平等对待,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标准。
资产质量因素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基础资产”。所谓“基础资产”是指,用作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的那部分财产或财产权利,既可以是单项或多项财产及单项目或多项财产权利组成的资产池。基础资产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
2. 支持基础资产的合同应当真实、合法
3. 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4.可转让
5.具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70%的业务都是售后回租,在这些售后回租资产和资产权利中,却有很多不符合基础资产的条件。其一,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财产和财产权利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获得真实所有权的,大部分的租赁物买卖没有获得买卖发票作为真实交易的证明。其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许多合同没有设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无需经过承租人同意便可转让租金债权”的类似条款,造成资产证券化时再去征求承租人意见的局面,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变数。
就目前而言,银行依然将长期作为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来源,资产证券化仍作为小众的融资方式存在,但是趋势之下,多看到选择,未来才有选择。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前路光明,挫折一点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