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业务,却因出身不同,监管、政策适用却大不相同。
“防控风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金融业的核心任务之一。”租赁业人士称,当前经济周期下,融资租赁企业增提拨备的意愿强烈。但由于由于不能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税前计提1%拨备政策,融资租赁公司计提拨备的积极性正大打折扣。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2万亿。
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共有52家金融租赁公司(未包括3家专业子公司),行业资产规模达到1.94万亿,不良率为0.93%。
输在起跑线?
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基于审批和监管机构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三种机构”,虽然业务实质相近,但受到不同的监管规则管辖,有松有紧。
第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设立,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方式接受监管。
第二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其又进一步分为内资和外资两种。其中,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则根据注册资本大小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
“尽管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但从业务角度看,租赁公司做的业务都是一致的。”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秘书长聂伟柱表示,资金端,资金主要从银行融来,资产端,飞机、船舶、车辆等领域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均会涉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准予金融企业当年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具体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原意鼓励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多计提拨备的政策,其适用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从企业定性上来看,融资租赁并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企业,一直以来融资租赁企业难以享受税前计提1%拨备的政策。
绸缪金融风险
一般来讲,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但企业准备金不能在提取当年税前扣除,企业需进行纳税调整,加大了企业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7月14日至15日,全国
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工作的三项重大任务,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会议认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刘芳认为,目前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都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税前提取1%的坏账准备金,内外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则只能税后提,同样的应税行为,税前扣除政策不一,导致抗风险资金来源不平等,也不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众多的金融业态中,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最为特殊。其特殊点主要体现在跨界,因为它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横跨产业和金融之间。
租赁业观察人士称,目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业的资产规模二者大体相当,两者加起来约在5万亿左右的规模。如此体量,在支持实体经济的众多金融业态中,租赁业已成长为重要的一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