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今后不得为政府融资!6月13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的出台,旨在为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不得为政府融资
通知中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单位。
通知要求,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公益类国有单位,承接政府委托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今后不得为政府融资。
每个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3家,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备案。
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
通知还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分类妥善处置。
今后,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再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政府性融资,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承诺、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本息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
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通知中,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规范注资行为,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通知中,对公益性资产进行了明确,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市政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以及储备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出让或划拨的土地等。
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产权清晰合法、价值计量可靠”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与债务的关系。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照规定直接划转收回;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收回;对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